宁夏宁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丁学贵
在涉枪案件中,法律既严厉打击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枪支犯罪,也注重区分情节、主客观因素,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本文就结合一起非法持有枪支罪案例,剖析在枪支认定、情节衡量、刑罚裁量中的司法逻辑,以警示大众提高对枪支的认知判断能力,避免因喜好购买所谓“玩具枪”、仿真枪乃至真枪用于娱乐导致自己身陷囹圄。
【案情介绍】
被告人赵某系军事爱好者,平日喜好收藏仿真枪、水弹枪,并参与真人CS游戏活动。其持有的两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后被鉴定为枪支),其中一支系从淘宝网正规商家购买,另一支为朋友赠送,并非通过特殊或隐蔽渠道获取,购买时亦未采取伪装、隐藏等规避监管手段。赵某将所购枪支主要用于摆拍、真人CS娱乐,在使用时均选择固定场地、配备防护设施,未进行过改制提升致伤力的行为,亦无证据表明其曾有利用枪支实施其他违法犯罪的主观意图。
案发后,赵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积极配合调查,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庭审中对指控事实与罪名均无异议。检察机关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对赵某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鉴于其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持有枪支系出于个人爱好与娱乐目的,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且涉案枪支枪口比动能较低,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依法可予以从宽处理。最终,法院采纳辩护人的意见,对赵某判处缓刑。
【律师说法】
本案所涉法律问题清晰反映出在涉枪案件审理中,司法机关注重综合评估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贯彻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一、枪支认定标准与情节综合评估机制的适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对非法持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且枪口比动能较低的枪支的行为,在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以及如何裁量刑罚时,不应单纯依据枪支数量,而应综合考虑枪支外观、材质、购买渠道、用途、致伤力大小、是否易于改制提升致伤力,以及行为人的主观认知、动机目的、一贯表现、是否规避调查等情节,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确保罚当其罪。
本案中,涉案枪支枪口比动能较低,行为人购买渠道正规,未刻意规避监管;持有目的纯系个人娱乐与收藏,无违法犯罪意图;枪支未进行改制,实际致伤力有限,使用场合也伴有防护措施。这些因素共同表明,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显著低于那些通过非法渠道购枪、意图实施暴力犯罪或严重扰乱公共秩序的情形。因此,在定罪量刑时予以从宽考量,符合上述批复的精神。
二、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在从宽处罚中的关键作用
被告人赵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积极配合侦查,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庭审中亦无异议。这些情节不仅降低了司法成本,提高了诉讼效率,也反映出被告人悔罪态度较好、人身危险性较低,从而成为法院在量刑时予以从轻、适用缓刑的重要依据。这体现了我国刑法教育挽救的功能,也警示行为人:主动承担责任、真诚悔罪是获得从宽处理的重要途径。
三、主观动机、社会危害性与初犯偶犯情节的衡量
非法持有枪支罪的设立旨在防范枪支流入社会可能引发的公共安全风险。然而,不同动机、不同使用方式的持有行为,其潜在风险差异显著。如出于收藏、娱乐等非恶意目的,且在实际使用中已采取必要防护、未造成现实危害的,其主观恶性和客观危害均相对有限。
本案中,赵某系初犯、偶犯,因法律意识淡薄而触法,到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诚恳,再犯可能性低。对其适用缓刑,既体现了刑罚的惩戒作用,也给予其在社会中改造自新的机会,符合刑法预防犯罪的目的,也能取得更好的社会效果。
【结语】
涉枪案件的处理,既要维护枪支管理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也要严格遵循刑法谦抑性原则,防止刑罚的泛化与过度。本案中,司法机关综合考虑枪支性质、行为人主观目的、实际危害、认罪态度等多重因素,依法予以从宽处理,正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生动实践。
这也提醒公众,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枪支管理规定,不得非法持有、买卖枪支;同时,对于因兴趣爱好接触类似物品的人员,应主动了解相关法律边界,避免因法律意识不足而触犯刑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