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郑芳芳
小白近日有些憋屈,自己明明买了一辆与卖家描述严重不符的二手电动车,起诉要求退款退车,但经一审、二审,两级法院都没支持自己的诉求。这是为啥?
【案例回放】
杨某某在闲鱼平台发布电动车销售信息,宣称车辆99新,电池全新(仅充两次电)、72伏23安时、三挡超速、满电续航60公里至80公里,原价3900元,现2550元出售。小白看到该信息后便私信杨某某,核实车辆细节。杨某某告知其三挡续航近60公里,车辆去年购买且质保期内更换过电池,双方约定线下看车。
小白现场试驾后,双方以2300元的价格成交。起诉时,小白称其骑行案涉电动车上路后,发现车辆满电最高时速仅为51公里,出厂合格证显示最高设计时速为45公里,与杨某某的描述严重不符,达不到其购买电动车跑外卖的合同目的。小白认为杨某某存在销售欺诈行为,故要求杨某某担负标的物瑕疵担保责任,并退车、退款。
兴庆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杨某某在聊天中所称“三档跑将近60”,不能得出他“保证车辆最高时速达到60公里”的结论;原告小白现场试驾了案涉电动车,当时未对外观、性能、速度、合格证书等提出异议,实际上小白也多次骑行案涉车辆到法院起诉、调解、开庭等,故小白以案涉车辆时速未达60公里为由要求向杨某某退还电动车及返还购车款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遂判决驳回小白的全部诉讼请求。
小白不服并上诉至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以案释法】
复盘上述纠纷可以发现,二人在交易过程中,一来仅约定满电能跑的总公里数,并未就最高时速作出明确约定,二来小白当场进行了试驾,当时无异议且此后还多次使用,小白的“憋屈”确无根据。
民法典第615条明确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本案中,双方通过私信、口头协议及现场看货完成了案涉电动车的交易。
该案承办法官表示,合同是保护双方权益的关键证据,通过明确权利义务、消除模糊地带,能为双方提供清晰指引,有效防范交易风险。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标的物瑕疵担保责任”是买卖合同中出卖人的核心义务之一,要求出卖人保证交付的标的物质量符合合同要求,且不存在质量问题。责任期限的认定实行“约定优先”原则,未约定时适用买受人发现瑕疵后的合理通知期限,并设置两年最长保护期。
不过,二手车交易的“标的物瑕疵担保”通常以交易时状态为基准。本案中,双方未就车辆时速、续航等关键事项作出明确约定,白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现场看车试驾后自愿成交且未提出异议,应视为认可交易时车辆的状态,故其退车、退款的主张未获法院支持。
法官提醒,购买二手物品时,应全面查验,包括外观、性能、合格证书等,重点核查卖方的核心功能,有异议需及时提出并留存相应证据,避免因证据不足承担不利后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