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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邻大棚的采光权之争

本报记者 李娜

农村建筑物、蔬菜大棚相互间需预留一定的采光距离。一般来说相邻大棚之间,南侧大棚不得因高度、间距等因素过度遮挡北侧大棚的采光,影响农作物生长。例如,若南侧大棚过高或过近,导致北侧大棚光照不足,造成农作物减产,北侧大棚所有者可主张采光权受侵害。

但具体距离无全国统一标准,需根据实际影响程度、地方技术规范及公平合理原则综合判断。近日,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因采光问题引发纠纷。

【案情简介】

2008年,被告卢某和妻子在兴庆区掌政镇茂盛村六队承包了3.13亩土地,并在该处土地上建设了温棚2座,后其中一座温棚经转手,为原告陈某所持有。2015年,卢某私自将承包的温棚进行了改造,并且增加了棚内柱的高度使大棚整体加高,改变了温棚原有的状态,导致相邻的陈某温棚采光时间受到影响。后卢某再次对温棚改造的时候,无故占用陈某家地界土地61天,导致陈某错过了播种的时间,造成了约2000元损失。

同年6月26日,村委会对陈某、卢某两家的温棚划定了分界线,但后来卢某仍故意将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倒入陈某的庄稼地旁。事后,陈某多次要求卢某将温棚恢复原有状态,并就其他侵犯自己权益的行为公开道歉,未果。

“大棚是你建的没错,但是租给我了我也有使用权,你们一而再、再而三地欺负人,太过分了。”于是,陈某以被告卢某的温棚高度影响采光及温棚侵占自己温棚地界为由,诉至法庭,要求卢某支付因采光减少导致农作物减产的损失2万元及占地损失2000元。

然而,兴庆区人民法院交通事故第二巡回法庭在受理时却发现本案并没有那么容易,难点有二:一是采光减少进而导致作物减产的损失如何确定?二是在缺乏大棚权属登记资料的情形下,如何厘清争议地界?

目前,案件涉及的大棚受损情况正在进一步鉴定中。

【法官说法】

据兴庆区人民法院李倩伊法官介绍,本案系相邻不动产权利人之间因大棚改建引发的采光权纠纷,核心在于平衡不动产权利人的处分权与相邻方的合法生产权益。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处理相邻关系。”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民法典对相邻权的规定,其立法意图在于提醒人们,在行使自己的权利同时,负有不得损害相邻人权利的义务。行使任何权利都是有限制的。

温室大棚作为农业生产设施,其改建虽属被告对自有不动产的处分,但相邻大棚之间存在天然的采光依赖关系,尤其农作物生长对日照时间、光照强度具有特定需求,这与普通住宅的采光需求相比更为迫切。被告在未与原告协商、未评估采光影响的情况下,私自加高加宽大棚,违背了相邻权利人应尽的谨慎注意义务。

李倩伊法官提醒,农村邻里之间的不动产相邻关系,不仅涉及法律规定,更关乎乡土情理。在农业生产中,不动产权利人行使权利时,必须兼顾相邻方的生产需求,提前沟通、合理规划,避免因单方行为损害他人权益。希望相邻权利人秉持团结互助的原则化解矛盾,共同维护邻里和谐与农业生产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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