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4-0020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上一篇        

运输合同起纠纷 承运人私卖货物需赔偿

本报讯 (通讯员 李静 叶文亮)近日,红寺堡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运输合同纠纷案件,因承运人将货主委托运输的货物私自出售,法院判决其向托运人承担赔偿责任。

2025年5月23日,原告某化工有限公司与案外人某能源公司签订了购买原油的《购销合同》,约定由买方自行组织车辆到交付地点自提。6月13日,原告通过某物流信息平台委托被告刘某运输该批原油。6月18日,刘某将车辆开至太阳山后,以某物流信息平台未向其结算其他货物的运费为由将案涉原油扣押,并以13.2万元的价格将案涉原油出售给他人。原告诉请法院判令刘某赔偿货物损失15.2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某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某通过某物流信息平台确认运输事宜,双方之间建立运输合同关系,原告为托运人,被告为承运人。根据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二条:“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被告刘某作为承运人,未按约将案涉原油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并自行将案涉原油出售他人的行为造成货物灭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刘某主张其系依法行使留置权,经法庭查明,原告并未拖欠被告刘某运费,刘某主张拖欠运费系其通过某物流信息平台承运的其他货物,刘某无权以此为由扣押并处置原告的货物。原告主张货物损失为15.2.万余元,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原告购买案涉原油的价款为11.4万余元,而被告自认其以13.2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他人,高于原告的购货成本。故法院判决由被告向原告赔偿货物损失13.2万元。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并依据生效判决确定的内容达成分期履行协议。

法官提醒: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哄抢、破坏。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但该私力救济行为亦应符合法律规定,任何扣货抵债行为须以合法留置为前提,而且在实现留置权时,债权人优先受偿的范围限于主债权的范围,多余的部分应当返还给债务人。在物流运输中,承运人必须尊重并优先履行承运人法定及约定义务,遵守运输行业惯例,不得单方扣货逼债,托运方应及时履约避免纠纷扩大。在发生纠纷时,双方应友好协商、调解或利用诉讼等合法途径解决纠纷,一旦“私力救济”超出法律规定的框架,则要承担相应的损害后果及法律责任。

--> 2025-12-17 3 3 宁夏法治报 content_182533.html 1 运输合同起纠纷 承运人私卖货物需赔偿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