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宁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丁学贵
在林木资源管理领域,即便是处置个人所有的树木,也不能随心所欲。2023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相关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滥伐林木罪”的边界,通过一系列司法案例警示社会公众:绿水青山需要法治守护,林木采伐必须依法合规。
【案情介绍】
农民段某某在未向林业主管部门申请、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自行将其栽种于自留山上的林木砍伐并出售。经有关部门审查,其涉嫌违反森林管理法规。检察机关认定段某某的行为涉嫌构成滥伐林木罪。不过,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最终检察机关依法对段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相对不起诉并不意味着行为不构成犯罪,而是基于情节轻微作出的程序性处理。司法实践中,类似行为若情节达到一定程度,被起诉至法院后判处刑罚的案例并不鲜见。
【律师说法】
砍伐自己种植的树木也可能触犯刑法吗?答案是肯定的。
一、 法律定性:所有权受限,采伐须获许可
从法律层面分析,滥伐林木罪的核心在于“违反森林法的规定”且“数量较大”。刑法第345条规定,违反森林法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森林法明确立法目的是保护生态安全、建设生态文明,这意味着林木资源不仅具有财产属性,更承载着重大的公共利益和生态功能。因此,法律对林木所有权的处分权能进行了必要限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8号)第五条对此作出了具体界定:未取得采伐许可证,任意采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所有的林木的,即应当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
尽管树木为段某某本人栽种并所有,但因其位于“自留山”上,且未办理任何许可手续,其砍伐行为便具有行政违法性。至于是否构成犯罪,还需达到“数量较大”的标准。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第六条的规定,“数量较大”通常指立木蓄积20立方米以上,或幼树1000株以上,或价值5万元以上等。即便砍伐自家林木,一旦超出“零星”范围,达到法定数量标准,就可能从行政违法上升为刑事犯罪。
二、 责任辨析:自首认罚可从宽,但罪责根基不可移
在段某某案中,检察机关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关键考量因素在于其“犯罪情节轻微”以及“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这体现了我国刑法“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但从宽处理是以行为本身构成犯罪为前提的,是对行为人事后态度的正向评价,而绝非对“无证采伐”行为合法性的认可或对破坏森林资源危害性的否定。对于漠视法律规定,大面积无证滥伐,或者造成严重生态损害的行为人,法律必将依法严惩。
三、 警示教育意义:厘清概念守规矩,生态红线不可越
必须彻底摒弃“我的树我随意砍”的错误观念。森林资源具有生态、经济、社会多重价值,个人所有权的行使必须服从于生态环境保护的整体利益。法律通过采伐许可制度,对林木采伐的时间、地点、数量、方式等进行科学规划和管控,旨在实现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任何无视该制度的行为,都是对公共利益的侵害。
必须准确理解“不需许可”的例外情形,避免误判法律风险。森林法第56条明确了无需申请采伐许可证的情形,仅限于“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这里的“自留地”传统上用于种植谷物或蔬菜等农作物;“房前屋后”和“零星”则限定了范围和规模。而“自留山”的主要功能是林业生产,本质上属于法律意义上的“林地”范畴,采伐其上林木必须依法申请采伐许可证。混淆“自留地”与“自留山”,是导致此类犯罪发生的重要认知误区。
必须牢固树立“先许可,后采伐”的行动准则。 无论是承包集体林地,还是经营自留山,在大量采伐前,务必主动向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咨询并申请核发采伐许可证,严格按照许可证的规定实施采伐作业。这是守法经营的底线,也是保护自身免受法律追究的护身符。
生态文明建设关乎民族永续发展,每一片林木都是绿色家园的组成部分。保护森林资源,人人皆有责;依法采伐林木,户户须守规。唯有将法治意识、生态意识融入生产生活的每一个环节,才能共同守护好绿水青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