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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权后的相邻土地发生纠纷该如何维权

本报记者 李娜

在农村土地管理中,宅基地及相邻权属纠纷占据较高比例。即便已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因历史遗留、指界瑕疵或使用方式引发的矛盾仍时有发生。当权利凭证与实际情况发生冲突时,权利人如何依法主张权益、化解纷争?北京天驰君泰(银川)律师事务所付赵龙律师结合案例予以解析。

【案情回顾】

1973年前后,为便于通行,贺兰县某村村民杨某、王某、马某三户共同填垫门前水坑,形成一条供共同使用的小路。2014年,杨某向贺兰县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权确权。测绘期间,周边四邻中,张某等四户参与了指界并签字确认,而王某因常年不在村里居住,其房屋属城镇住宅用地,未在指界底册上签字。

2021年,杨某取得不动产权证书,载明宗地面积812.51平方米。其宗地图范围包含了原三户共用的道路以及邻居马某家的部分羊圈。

今年4月,杨某计划在权证范围内修建围墙,引发与王某、马某等邻居的权属与通行纠纷。相关矛盾转办后,贺兰县有关部门多次组织协调,由农业服务中心、司法所等赴现场调查,并与自然资源局对接核查确权依据。经了解,1973年共同垫路的事实确凿,且不动产权证已依法颁发,法律关系交织复杂。

5月,经多次调解,王某坚持要求保障道路通行,拒绝单纯经济补偿。最终各方达成一致:杨某让出原有共用道路,并向王某、马某支付相应补偿,纠纷得以化解。

【律师说法】

北京天驰君泰(银川)律师事务所付赵龙律师指出,此类纠纷的核心在于不动产权证的效力范围与相邻关系中的历史权利之间的平衡,以及权利人如何依法行使物权并兼顾相邻方合法权益。

首先,关于不动产权证书的法律效力。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然而,物权确认过程中的四邻指界属于重要调查程序,指界遗漏或瑕疵可能影响登记内容的准确性。本案中,王某未参与指界,其历史通行权益未在确权过程中充分体现,成为后续纠纷的诱因。若指界程序存在重大瑕疵,利害关系人可依法申请更正登记或提起行政诉讼。

其次,关于相邻关系的法律适用。民法典第288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同时,第291条明确,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本案中,共用道路基于历史事实形成,且长期服务于相邻各方,已构成习惯性通行权。杨某虽持有权证,但在其上修建围墙妨害他人长期建立的通行便利,违反了相邻关系中的提供便利与容忍义务。

再次,关于物权妨害的排除与救济。民法典第236条规定:“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王某、马某作为相邻方,可依据该条及相邻关系相关规定,要求杨某停止建设、恢复道路通行。如已造成损失,还可主张赔偿。行政机关的调解虽非常设救济途径,但体现了行政协调与民事权利救济相结合的纠纷解决思路。

最后,关于此类纠纷的维权建议。付赵龙提示,面对已确权但仍存争议的相邻土地纠纷,当事人可采取以下步骤:首先要全面收集证据:包括历史使用情况的证人证言、照片、协议;土地确权过程中的指界记录、测绘图纸;不动产权证书及附图;沟通协调记录、行政答复函件等。然后,申请行政协调或复议:向乡镇政府、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等部门反映,请求调查并组织调解;对确权行为不服的,可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同时也可提起民事诉讼:基于相邻关系纠纷或物权保护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排除妨害、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还有,可推动多方协商:在行政与司法程序之外,借助村委会、人民调解组织等进行协商,寻求兼顾各方利益的解决方案,降低维权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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