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李娜
在日常生活中,赠与行为屡见不鲜,但其法律效力不能仅凭口头承诺而确立。对涉及需要办理权属转移登记的财产时,口头赠与是否成立并应得到有效履行,往往会产生争议。就此问题,记者采访了北京大成(银川)律师事务所周亦律师。
【案情回顾】
2014年初,宁夏某有限公司购置一辆豪华轿车,车辆登记于公司名下。此后,该车交由公司业务经理小梅(化名)使用,其间一切维护、保险等费用均由小梅个人承担。
2025年,小梅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其主张,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某曾口头承诺将该车作为奖励赠与本人,故要求确认车辆归其所有。公司则辩称,该车仅为公务配发使用,所有权仍属公司,马某若有相关表示亦属酒后失言,不具备法律效力。
另查,小梅与马某曾存在私人情感关系。在双方关系破裂后,马某的妻子丁某要求小梅返还马某向其所有的转账。小梅向法庭提交了2024年与马某的微信聊天记录,其中虽提及“择机以赠与名义送车”,但未提供其他书面赠与协议或权利转移凭证。
经审理,法院认为,小梅主张车辆系公司赠与,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赠与合同成立且履行,公司亦不予认可。涉诉车辆未办理过户手续,故对小梅的主张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
北京大成(银川)律师事务所周亦律师表示,赠与合同作为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其成立与生效须符合《民法典》相关规定。结合本案,周亦律师就这一法律的效力问题进行如下释法:
关于赠与合同的成立与形式要求。民法典第657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合同属于诺成合同,原则上自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但法律对特殊财产的赠与设有形式或登记要求。就动产而言,一般赠与可基于口头形式成立;而车辆、不动产等财产权利的转移,依法需办理登记手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车辆赠与虽可口头约定,但所有权的转移须以登记过户为要件。因此赠与合同虽可能成立,但物权并未发生变动。
关于赠与的举证责任与证据认定。在诉讼中,主张赠与关系成立的一方应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小梅虽提供微信聊天记录,但该记录仅能反映双方曾提及赠与意向,并未形成明确的赠与合意,亦无其他书面凭证或履行行为(如办理过户等)相佐证。在赠与标的物价值较大且涉及公司财产时,法院对口头赠与的认定趋于谨慎,要求证据达到高度概然性标准。此外,赠与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合法,亦属审查重点,如是否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如配偶共同财产权),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则可能影响赠与效力。
关于赠与的撤销与限制。民法典第663条至第666条对赠与合同的撤销权作出规范。赠与人可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撤销赠与,但经过公证或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除外。此外,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其近亲属合法权益、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义务的,赠与人可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本案中,若赠与行为涉及公司法人财产,还可能触及公司法人独立财产权及治理规范等问题,非法定代表人一人可随意处分。
为防范类似争议,律师建议公众在涉及赠与财产,特别是价值较高的财产时,应注意以下方面:第一,尽量采用书面形式。对于房屋、车辆等需要办理登记的财产,应签订书面赠与合同,明确赠与财产、时间、条件等条款。第二,及时办理权利转移登记。动产需交付,不动产及车辆等特殊动产需依法办理过户登记,否则赠与财产权利并未实际转移,赠与人仍可能行使撤销权。第三,注意证据保存。保存好赠与过程中的沟通记录、转账凭证、合同文本、权利证书等材料,以备发生争议时作为证据使用。第四,区分个人行为与职务行为。如赠与涉及公司财产,应审查处分人是否具有相应职权,程序是否合规,避免因无权处分或程序瑕疵导致赠与无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