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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网络恋情背后的经济纠纷

本报记者 郑芳芳

“再也不敢随便‘网恋’了!”近日,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追求主播而产生大额转账、最终诉请返还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判决送达后小强由衷表示,网恋有风险,转账需谨慎。

【案例回放】

2024年3月,小强在某直播平台刷直播时,一眼“相中”了女主播小美。为博取关注并实现交往目的,小强持续打赏了数次,引起了小美的注意,顺利拿到了小美的微信联系方式。

“哥,我平台账号被封了,你借我点钱呗?”“哥,我想买个包,你再借我点呀?”起初,小美一口一个“哥”,哄得小强在微信交往中多次以“520”“1314”等具有特殊意义的金额向其转账,一年间累计支付11万余元。

让小强没想到的是,谈了一年多的恋爱,小美始终不愿意线下见面,也不愿意进一步发展,两人逐渐走到了分手这一步。

“小美,之前我转给你的那些钱一共11万余元,每次都是你向我借的,你什么时候还我?”小强要求小美还款,小美虽口头同意却一直拖延,小强遂诉至金凤区法院。

庭审中,小强主张该款项系小美以各种名义所借,应属借款,但小美则换了一套说辞,辩称转款发生于双方恋爱期间,属于赠与性质。金凤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尽管转账发生在双方交往过程中,且部分金额带有情感表达色彩,但在关系结束后,小强提出还款要求并出示转账记录,小美明确表示同意,该行为应视为双方对经济往来进行结算并达成还款合意,故借贷关系依法成立。综上,法院一审判决小美向小强返还11万余元。

【以案说法】

民法典第667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恋爱期间,很多人会通过转账、发红包等方式表达爱意,同居生活更会有频繁的经济往来。然而,一旦感情出现裂缝,恋爱关系终结,就容易引发财产纠纷。那么,恋爱期间的转账,究竟如何界定是否构成民间借贷?

“由于恋爱关系中的金钱往来往往具有复杂性和多样性,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并不能单纯地根据转款凭证认定借贷关系是否成立。”本案承办法官表示,恋爱期间的转账,是否构成借贷关系,需要结合生活经验,从给付目的、借贷合意、款项交付等方面综合判断。通常来说,一方为与另一方建立或维系情感关系而给予的一般价值的财物,或具有感情象征的财物,属于好意施惠,不属于法律调整范围,法院不支持返还。但情侣之间,一方给予另一方现金,如给付之时双方明确存在借贷合意,或分手之后,双方按照借贷关系予以结算,则构成民间借贷关系,应按民间借贷关系处理。此外,如果真实存在借贷合意,为避免分手后可能出现的经济纠纷,建议在转账时备注款项的性质,并保存相关的书面证明及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作为证据。

本案作为一起典型的网络情感交往衍生的经济纠纷,具有重要的警示意义。网络交友虽拓宽了社交渠道,但也存在信息不对称、情感与财产边界模糊等问题。

金凤区法院提醒公众:刚认识不久的恋人尤其是通过网络认识的,借款时一定要提高警惕,多方核验查实对方身份,谨防一些不法分子假借“爱情”之名,进行诈骗的违法犯罪行为,以免“人财两空”。同时,在网络交往中应保持理性态度,树立正确的婚恋观念,避免因情感冲动随意处置财产。如发生纠纷,应依法通过协商、诉讼等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只有增强法律意识、恪守诚信原则,才能在网络与现实交织的交往环境中有效保护自己,营造健康清朗的社会风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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