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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过期”不受保护 法院驳回超时效诉求

本报讯 (通讯员 马晓斌) 近日,同心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劳务合同纠纷案。因原告起诉时已超过法定诉讼时效,且无法证明曾有效主张权利,法院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该案也再次警醒大家“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

2020年7月,原告吕某为被告黑某承揽的工程提供劳务。后经双方结算,黑某欠吕某劳务费20360元,并出具欠条,约定当年年底前一次性付清。约定期满后,黑某未履行。直至2025年12月,吕某才向同心县法院起诉维权。

法院审理中,黑某以诉讼时效已过提出抗辩。经查,案涉债务适用三年的诉讼时效规定,即2020年1月至2023年1月为时效期间。吕某虽称一直打电话催促黑某支付劳务费,但电话始终未接通,其未将催款意思通知到黑某,不产生时效中断效力。最终,该院一审及中院二审均驳回了吕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诉讼时效制度旨在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一旦超过法定时效期间,权利人即便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也可能丧失胜诉权,面临“有理打不赢官司”的困境。建议公民、企业增强时效意识,及时通过合法途径主张权利,让法律为权益提供有效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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