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李娜
乡村邻里互助,允许他人在自家宅基地旁建房居住的情形时有发生。然而,一旦建房人离世,其所建房屋的权属如何认定?该邻居能否获得相关财产权益?本报记者就相关问题采访了北京大成(银川)律师事务所周亦律师。
【案情回顾】
2020年,大军(化名)的姐姐阿梅(化名)出嫁后,大军变卖自家宅院,携父母前往深圳务工。2023年,大军因创业需要返回家乡,此时已无自家房屋居住。经所在村民小组同意,邻居大利(化名)出于善意,允许大军在其房屋旁宅基地的空地上建了两间房屋,供大军父母居住。
父母相继去世后,大军独自生活且终生未婚。2024年,大军在外地因交通事故不幸身亡。村民委员会将大军遗留的房屋交予其邻居大利。2025年,因征地拆迁政策,大利获得了该房屋所占土地面积在内的补偿款共计31万余元。
阿梅得知后,认为大利所得的该项补偿款中包含其弟弟大军所建房屋的权益,自己作为大军唯一的姐姐及法定继承人,理应分得此项补偿,遂将大利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查明:案涉宅基地的使用权人并非大军,大军生前也未就该宅基地取得任何权属证明。阿梅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该宅基地使用权属于大军,亦未能证明诉争房屋系大军合法取得所有权。因此,法院认定,诉争房屋及所占宅基地使用权均不属于大军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故不构成其遗产。此外,法院在事实调查中指出,阿梅在父母生前未尽到充分的赡养扶助义务,在大军去世后也未参与安葬事宜。法院认为,阿梅在亲属生前未能履行法定义务,在其死后却主张继承财产,该行为有违社会公序良俗。综上,判决驳回阿梅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本案涉及宅基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遗产界定以及公序良俗原则等多个法律问题,核心在于判断诉争财产是否属于被继承人的合法遗产。
首先,遗产范围的界定以“个人合法财产”为前提。根据民法典第1122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构成遗产必须满足两个基本要件:一是属于死者个人所有,二是财产来源合法。本案中,大军建造房屋所使用的土地系邻居大利享有使用权的宅基地。大军在此基础上建造的房屋,因其附着于他人享有合法使用权的土地之上,大军难以仅凭建造行为而取得房屋的完整所有权。因此,法院认定该房屋不属于大军“个人合法财产”的范围,是正确的。
其次,邻里间的互助行为不直接产生财产共有或继承权。大利出于善意允许大军在其宅基地旁建房,这是一种基于邻里情谊的容忍或借用关系,而非法律上的合伙建房、赠与或产权约定。这种单方许可并不能改变土地权属,也不能使大军当然获得房屋的合法所有权。在大军去世后,村民委员会将房屋交予土地使用权人大利处理,体现了对实际土地使用权益的尊重。
最后,继承权的行使应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原则。民法典第8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继承制度不仅关乎财产流转,也承载着家庭伦理和社会道德评价。本案中,阿梅作为姐姐,在父母及弟弟生前未能充分履行家庭互助义务,在后者去世后却主张继承可能涉及他人权益的财产,其诉求既缺乏扎实的财产权属基础,也与尊老扶弱、互帮互助的善良风俗相悖。法院据此驳回其诉请,是对法律原则与社会道德的综合考量。
周亦律师提醒,类似邻里借地建房的情况在农村并不少见。为避免日后产生纠纷,建议双方尽可能通过书面协议明确房屋建造的性质、使用期限、费用承担以及未来遇征收补偿、权利人去世等情形时的处理方式。对于继承人而言,主张继承权必须以被继承人拥有合法清晰的财产权属为前提,并应积极履行法定的赡养、扶助义务,维护和谐的家庭邻里关系。当发生争议时,应注意保存相关协议、出资凭证、村委会证明、沟通记录等证据,通过协商、调解或诉讼等合法途径理性解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