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李娜
生者的人格权依法受到保护,体现了对人格尊严与生命价值的尊重。那么,自然人去世后,其姓名、肖像、名誉等人格利益是否仍受法律保护?民法典对此作出了明确回应,将死者人格利益保护纳入法典体系,成为我国民事立法的重要进展。
死者是否仍享有人格权?其人格利益受何种保护?本报记者就相关问题采访了北京天驰君泰(银川)律师事务所付赵龙律师。
【案情回顾】
2025年秋收期间,马某雇佣收割机收割自家粮食。其间,收割机在掉头时无意中压坏了邻居王某家位于地头的玉米。因马某当时未在现场,未能及时察觉。几天后,王某妻子发现玉米倒伏严重,告知王某,双方就此产生纠纷。
马某主动提出补偿300元,但王某认为金额过低,未能接受。协商陷入僵局后,王某情绪激动,使用手机拍摄视频并上传至当地村民微信群,在视频中指称马某已故父亲在担任村党支部书记期间曾利用职权为自家多分配土地,并使用了“贪污腐败、以权谋私”等贬损性言辞。该视频迅速传播,并被他人进一步改编扩散,对马某家庭声誉造成严重影响。
马某认为父亲生前为村集体作出过贡献,其名誉不应受到诋毁,遂将王某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马某因收割机操作不当损坏王某玉米,根据实际损失情况,判决马某赔偿王某经济损失580余元。同时,法院认定王某在视频中捏造并散布针对马某父亲的不实言论,构成对死者名誉权的侵害,判令王某立即删除相关视频、公开赔礼道歉,为马某父亲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律师说法】
北京天驰君泰(银川)律师事务所付赵龙律师指出,本案涉及两个法律关系:一是财产损害赔偿,二是死者人格利益保护。就后者而言,核心在于明确死者人格利益是否及如何受法律保护。
首先,自然人死亡后,其民事权利能力终止,不再享有法律意义上的“人格权”。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其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精神性人格利益随之消灭。根据民法典第994条规定:“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死者没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经死亡的,其他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该条款明确了死者人格利益受法律保护,并赋予了近亲属提起救济的请求权基础。侵害死者人格利益常见情形包括:擅自使用死者姓名、肖像;以侮辱、诽谤等方式诋毁死者名誉、荣誉;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非法侵害、利用死者遗体等。
其次,近亲属有权依法主张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保护死者人格利益,既是对死者生前人格尊严的延续尊重,也关乎其近亲属自身的名誉情感等精神利益。在司法实践中,近亲属可主张的民事责任方式主要包括:停止侵害(如删除侵权内容)、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并可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本案中,王某在视频中捏造并传播针对马某父亲的不实负面言论,主观上存在过错,客观上实施了诽谤行为,且该信息已在一定范围内传播,造成了死者社会评价降低的损害后果,完全符合侵害死者名誉权的构成要件。因此,马某作为死者子女,有权提起诉讼并要求王某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最后,公民本应理性维权。本案中,王某因财产纠纷未能妥善解决,转而采取公开侮辱、诽谤对方已故亲属的方式发泄情绪、施加压力,该行为已逾越合法维权边界,构成了对死者人格利益及生者情感的严重侵害,最终导致自身承担了额外的法律责任。
律师提醒,在社会交往和纠纷处理中,无论是对生者还是死者,均应保持对人格尊严的基本尊重。如遇类似纠纷,当事人应注意固定和保存相关证据(如侵权信息截图、传播记录、损失证明等),并可通过协商、调解或诉讼等合法途径解决,避免因不当维权行为引发新的侵权纠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