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4-0020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上一篇         下一篇

异宠饲养须守法 非法行为担刑责

宁夏宁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丁学贵

近年来,饲养异宠在青少年等群体中成为新潮,殊不知,背后潜藏着巨大的法律与生态安全风险,甚至可能对生物安全造成严重损害,面临刑事处罚。

【案情介绍】

2019年,犯罪嫌疑人赖某出于喜爱,通过微信购买了一只鹦鹉,卖家次日通过快递将鹦鹉邮寄给赖某。该鹦鹉体型小巧,背部绿色,胸尾红色,头部灰黄,被赖某饲养于家中。

2020年,公安机关在赖某家中查获该鹦鹉。经鉴定,该鹦鹉为绿颊锥尾鹦鹉,属于《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Ⅱ物种。根据我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鹦形目鹦鹉科(除桃脸牡丹鹦鹉、虎皮鹦鹉、鸡尾鹦鹉外)均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

检察机关审查认为,赖某在未取得许可的情况下购买案涉鹦鹉的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法院综合考虑其坦白、主观恶性及后果等情况,依法判处赖某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律师说法】

本案清晰地划定了饲养异宠的法律红线,核心在于是否实施了“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

一、犯罪对象的特殊性是构罪基础。我国对野生动物实行严格分类分级保护。许多深受青睐的异宠,如本案中的鹦鹉,以及小太阳鹦鹉、和尚鹦鹉、球蟒、缅甸陆龟等,均属国家保护或CITES附录物种。法律对其猎捕、繁育、买卖、运输等实行严格许可管理。无论饲养者是否知晓动物保护级别,只要实施法律禁止行为,且主观上存在故意,就可能构成犯罪。此类情形中,“不知情”通常难以免责,公民在获取宠物前负有主动查询辨明的法律义务。

二、“非法收购”行为认定是关键。非法收购指未经批准,以金钱为对价购买相关野生动物及制品。赖某通过微信付款、快递收货完成交易,完全符合客观要件,且违反了《邮政法实施细则》禁止邮寄活体动物的规定,凸显了整个交易链条的违法性。

三、量刑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该罪基础刑期为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本案判处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属较轻处罚,主要考量了赖某到案后坦白、犯罪动机出于喜爱而非牟利、涉案仅一只动物且未造成更严重后果等从宽情节。然而,从轻处罚绝非纵容。对于大规模非法贸易或造成野生动物死亡、引发生态风险的行为,法律将予以严厉惩戒。

【社会启发】

本案虽为个案,却折射出异宠饲养领域的普遍法律盲区与社会风险,警示教育意义深刻:

第一,法律红线不容试探,养宠之前先普法。兴趣须在法律框架内进行。公众在考虑饲养“异宠”时,首要步骤是查询其是否属于国家法律或国际公约保护物种,可通过“中国野生动物保护协会”等权威渠道核实。切勿轻信卖家,更不可抱有“不知者不罪”的侥幸心理。

第二,交易链条全面违法,源头消费即共犯。非法异宠交易涉及猎捕、走私、运输、销售等多环节。消费者每一次非法购买,都在为黑色产业链提供终端市场,客观上成为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和生态安全的“共犯”。

第三,延伸的“随意放生”问题同样可触刑律。许多饲养者在无法继续饲养时选择随意放生,如放生鳄雀鳝、革胡子鲇等。此行为可能触犯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之一的“非法引进、释放、丢弃外来入侵物种罪”。即便放生非入侵物种,若属国家重点保护动物,擅自放生亦涉嫌违法;若造成他人损害或生态破坏,也需承担相应责任。这要求饲养者必须树立“终身负责”观念。

第四,市场监管亟待加强,多方共治维护安全。治理乱象需市场监管、林业、公安、邮政、海关等多部门协同。应加强线上线下交易平台监管,严厉打击非法售卖受保护野生动物和外来入侵物种行为。同时加大普法宣传,提升全社会生物安全意识与法治观念。

综上,异宠饲养事关法律遵守、生态安全与公共责任。唯有敬畏法律、尊重生命、理性选择,方能使个人爱好与自然和谐、社会法治同行。

--> 2026-01-21 3 3 宁夏法治报 content_186527.html 1 异宠饲养须守法 非法行为担刑责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