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郑芳芳
“有的人认为,根据道交法第七十六条,并没有规定非机动车应该向机动车一方赔偿,即使非机动车负事故全部责任,也不应当向机动车一方赔偿。”1月12日,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道路交通事故第二巡回法庭法官向记者讲述了近期她办结的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表示根据过错进行赔偿是侵权赔偿的基础,虽然非机动车一方是弱势,但不能因此免除非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案例回放】
2025年7月,吴某驾驶电动三轮车(非机动车)沿公路右转时,遇杨某驾驶普通摩托车(机动车)发生碰撞,造成吴某、杨某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你咋骑车的?逆行不说,还不靠右走。”杨某明显感觉左手手腕被摔骨折,气愤不已的他当即报警。后经交警部门认定,吴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但杨某因没有尽到谨慎观察义务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更让杨某心塞的是,自己在接受医疗救治之后,产生的一系列费用吴某拒不赔付,坚持认为“道交法又没有规定非机动车驾驶人要根据自己的过错赔偿机动车一方的车辆损失”。
无奈之下,杨某诉至法院,要求吴某赔偿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2万余元。最终法院判决认可杨某的损失中应得到合理合法赔偿的部分,由非机动车驾驶人吴某按照55%承担赔偿责任。
【以案说法】
办案法官为什么如此判决?
“当电动自行车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机动车一方人身损害时,争议往往很大。”王娜法官表示,民法典明确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同一起交通事故中,当确定双方的侵权过错大小的基础上,下一步须合理划分双方具体的赔偿责任比例。《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机动车一方负事故次要责任的,承担百分之四十至百分之五十的赔偿责任。“这意味着,杨某自身需承担一部分赔偿责任。事故发生时,杨某没有尽到谨慎观察义务,所以最终判决其对自身的损失承担45%的责任。”王娜补充道。
王娜强调,未按规定让行、违反交通信号、违法占用机动车道、酒后驾驶、逆行等,是引发涉电动自行车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因电动自行车驾驶人过错造成机动车驾驶人人身损害,人民法院综合考虑行为人过错程度、损害后果及双方交通工具的危险程度、避险能力等,确定电动自行车一方应承担的责任,既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得到及时充分救济,又有利于引导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强化规则意识与责任意识。
总之,法律对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加重,是为了体现对交通参与主体中的强者承担更重的注意义务;但并不意味着非机动车一方天然可以免责,或者可以忽视自身的交通安全义务。作为重要的交通参与人,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亦应增强安全意识,遵守交通规则,共同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对法律心存敬畏,对规则严格遵守。“希望所有交通参与者都能相互提醒、相互礼让,共同营造安全、有序、文明、和谐的道路交通环境。”王娜提醒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