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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工伤引发四起诉讼

西夏法院“一揽子”调处平息纠纷

本报记者 郑芳芳

1月27日,李某如约收到了公司分期履行的第一笔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费用1万元,对半个月前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一揽子”调处4起争议后达成的协议更加信服了几分,也抚平了自己受伤1年7个月以来辗转维权的那份不平与愤怒。

2024年6月,被某劳务公司派遣至某加工公司的李某在工作过程中不慎受伤。出院回家后,李某屡次向公司询问申报工伤的进度,回答始终是“正在进行”。疲于等待的李某遂自行申报,同年12月被认定为工伤八级,停工留薪期评定为6个月。

然而某劳务公司对此结果并不认可,申请重新鉴定伤残等级。2025年3月,还未等新结果出来,该公司登报声明解除了与李某的劳动合同。

“我后续的一系列工伤认定都因此发生了很大变化。”气不过的李某先是申请了劳动仲裁,但其诉求未被全部支持,他又向西夏区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决某劳务公司、某加工公司共同向其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费用共计20万元。同时,因向银川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申请工伤保险待遇未获支持,李某还向银川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西夏区法院民一庭刚受理该案两天,兴泾镇法庭又收到一份某劳务公司的诉状,诉请不向李某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并另案起诉要求李某返还4万元个人应缴职工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

“虽然案件类型涉及劳动争议、不当得利、行政诉讼等多种类型,但既然都是同一劳动关系引发的,能不能放在一起一揽子解决?”李莉法官依据法定程序,先是将李某诉两公司、某劳务公司诉李某劳动争议两案并案审理,当双方在庭上提及另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时,李莉询问:“愿意一起调吗?”李某、某劳务公司均表示同意。

李莉现场拿起笔“算账”,同时引导各方从诉讼成本、时间消耗、执行风险等层面权衡利弊,也向某劳务公司释明在劳动能力鉴定期间解除劳动合同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

账越算越明,理越辨越清。渐渐地,各方从争对错转向求解决,最终达成“一揽子”调处方案:某劳务公司同意分期向李某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费用共计5万元,撤回不当得利纠纷案件的起诉,协助李某重新申请工伤保险待遇;李某同意放弃追究某加工公司的连带责任。

【法官说法】

抛开看似纷繁复杂的表象,上述几起争议最核心的问题在于劳务派遣受工伤后,到底谁该承担责任。

李莉法官表示,劳务派遣这一“三角”关系中,员工遭遇工伤、拖欠工资等权益受损情况时,往往会面临“两头扯皮”“无人负责”的境地。

谈及责任划分问题,李莉结合《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解释道,劳务派遣单位作为用人单位,依法负有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的义务。一旦发生工伤,应由劳务派遣单位负责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并承担工伤保险待遇的支付责任。用工单位对被派遣劳动者负有提供安全工作环境和必要防护措施的安全保障义务。

简单来说,就是“谁的人谁负责”,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具有劳动关系,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在劳动者发生工伤时承担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但若工伤事故的发生与用工单位的管理缺陷(如劳动条件不安全、违规指挥作业)有关,或劳务派遣单位存在过错(如未提供必要安全培训),双方就需要根据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李莉特别提醒,如果劳务派遣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导致员工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基金待遇,那么劳务派遣单位需自行承担本应由基金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在此情况下,如果用工单位对工伤的发生存在过错,用工单位也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总之,劳动合同的订立、薪资的支付、社会保险费的缴纳以及工伤待遇的保障等,劳动者应该高度重视,一旦权益受到侵害,可通过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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