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宁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孙伟
在信息化、网络化快速发展的今天,一些人被看似轻松快捷的“赚钱”方式所诱惑,殊不知自己正一步步踏入犯罪的深渊。出租、出借个人银行账户或支付工具,此类行为虽常披着“无本万利”的外衣,实则严重扰乱金融管理秩序,为电信网络诈骗、网络赌博等犯罪活动提供了关键帮助,最终使自己沦为“帮凶”,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案情介绍】
王某结识了一名声称能提供“快速赚钱”渠道的网友。对方许诺,只需王某出借其名下的银行账户供他人转账使用,一周内便可获利数万元,甚至承诺报销其跨市操作的路费与住宿费。在高额“服务费”的利诱下,王某虽明知对方可能利用其账户收取不明来源资金,但贪念最终占据了上风。
随后,王某按照指示前往外地某宾馆与对方会合。为配合对方完成大额转账,他特意将自己名下持有的3个银行账户的转账额度提高,并将这些账户连同相关的数字钱包、手机及交易密码等一并提供给该网友使用。转账过程中,王某还亲自配合进行人脸识别验证,协助完成了资金转移。
后经司法机关核查,王某出借的这些账户,被上游犯罪分子直接用于实施诈骗犯罪活动,涉案资金流入总额高达100万余元。王某本人则从中非法获利6000余元。案发后,王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鉴于王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王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该判决目前已生效。
【律师说法】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简称“帮信罪”)是《刑法修正案(九)》增设的罪名,属于典型的新型网络犯罪。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即构成此罪。
本案的定性关键在于“明知”和“情节严重”。首先,从王某与上家的聊天记录等证据可以看出,其对账户可能被用于违法犯罪活动具有明确的认知,是在高额回报诱惑下主动提供帮助,主观上属于“明知”。其次,在客观行为上,王某出借了3个以上的银行账户及支付账户,且涉案账户流入资金远超30万元,完全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相关司法解释中关于“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即出租、出售账户3个以上且流入资金30万元以上)。因此,其行为已具备帮信罪的构成要件。
法院的量刑综合考虑了犯罪事实、情节及被告人的悔罪态度。王某的犯罪行为客观上为诈骗活动提供了关键通道,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社会危害性显著。但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依法可从轻处罚。判决既体现了对新型网络犯罪帮助行为的严厉打击,也贯彻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警示意义】
本案虽涉案金额不大、个人获利不多,但折射出的问题与带来的警示却极为深刻:
其一,提高认识,“帮信”即“帮凶”,法律边界清晰。并非只有直接实施诈骗才是犯罪。为信息网络犯罪提供支付结算、通讯传输等任何形式的帮助,只要达到“明知”且“情节严重”的标准,就将独立构成犯罪。法律对网络黑灰产的打击是全链条的,心存侥幸充当“工具人”,最终难逃法律制裁。
其二,筑牢个人信息安全防线是公民责任。银行卡、身份证、手机号、人脸识别信息等均属重要的个人身份与财产凭证。随意出借、出租,不仅可能导致自身财产损失、信用受损,更会使其成为犯罪分子隐匿身份、转移赃款的工具,严重危害社会秩序。每个公民都应提升信息保护意识,切不可将这些重要物品和信息作为交易筹码。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在数字化时代,公民更应增强法治观念,认清“帮信罪”等新型犯罪的特征与危害,自觉抵制不当诱惑,不向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任何形式的协助。唯有全社会共同筑牢反诈防骗的坚固堤坝,压缩犯罪活动的生存空间,才能营造更加清朗安全的网络环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