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宁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许超
在数字化时代,个人信息已成为一种重要的社会资源和商业资产,其安全与尊严直接关系到公民的人格权益、财产权益乃至社会公共秩序。金融、保险等行业因业务特性汇集了大量高敏感度的个人数据,一旦泄露与滥用,后果不堪设想。
近期,一起保险从业人员大规模倒卖客户信息的案件宣判,不仅彰显了司法机关严厉打击此类犯罪的决心,更以严厉的刑罚警示所有接触个人信息的机构与个人:数据安全是不可逾越的法律红线,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必将付出沉重代价。
【案情介绍】
2024年6月,周某入职某保险公司担任销售员。为拓展业务,其通过非法渠道购得20余万条公民个人信息,内容涵盖姓名、电话、住址等,但未能成功签单,随后周某离职。
离职后,周某于2024年10月起,在社交平台以“BX数据,有意者私信”为暗语,公然售卖包含姓名、电话、家庭住址、银行存款、保险存单金额等极度隐私信息的“套餐”,每条售价0.2元。
先后有15名买家(多为保险从业者)向其购买信息,用于电话推销、完成业绩考核等,部分信息被二次转卖。截至案发,周某累计售卖公民个人信息25万余条,非法获利4.3万余元。
公安机关在专项行动中发现该犯罪线索,于2025年4月2日将周某逮捕。经查,其行为严重侵害了不特定多数公民的个人信息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2025年7月31日,检察院以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周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同年12月15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周某有期徒刑3年10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责令其退缴全部违法所得4.3万余元,支付公益损害赔偿金4.3万余元;要求其删除相关公民个人信息,并在省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其余涉案买家的案件正在依法处理中。
【律师说法】
从法律定性而言,本案核心在于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准确适用。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相关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的”即可认定为“情节严重”;而“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第三项至第八项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或“造成被害人死亡、重伤、精神失常或者被绑架等严重后果的”,则构成“情节特别严重”。本案中,周某非法售卖的信息包含存款、保险金额等“财产信息”,数量高达25万余条,远超“情节特别严重”的入罪标准,依法应在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幅度内惩处。
法院的量刑考量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与宽严相济的原则。判处有期徒刑3年10个月,并处较高的罚金,体现了对恶意倒卖敏感信息、形成黑色产业链行为的严厉打击。同时,判决支持了检察机关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请求,责令被告承担惩罚性赔偿并公开道歉,实现了刑事打击与民事救济、社会修复的有机结合,彰显了司法对公共利益的全面保护。这警示潜在违法者,侵犯个人信息不仅可能身陷囹圄,还将面临经济上的“得不偿失”和名誉上的公开贬损。
本案的警示教育意义:
其一,行业“内鬼”是信息泄露的高危源头,内部管控必须筑牢“防火墙”。周某及其买家多为保险从业者,利用职务或行业便利获取、交易信息。这暴露出部分机构在客户信息访问权限管理、员工保密教育、离职人员数据清理等方面存在严重漏洞。相关单位必须严格执行《银行保险机构数据安全管理办法》,贯彻“谁管业务、谁管业务数据、谁管数据安全”原则,通过技术手段限制非必要访问,并通过严格的保密协议与法律责任告知,营造“不敢、不能、不想”违规的氛围。
其二,个人信息保护已形成“刑事+民事+行政”的全链条追责体系。违法行为人不仅需承担刑事责任,还可能面临高额的公益损害赔偿和公开道歉的民事责任,以及行业禁入等行政处罚,违法成本空前提高。
其三,公众应提升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全社会需共建共治。消费者应谨慎提供个人信息,留意授权范围。监管部门、公安机关、司法机关以及行业组织需加强协作,持续开展专项整治,切断非法数据交易链条,共同守护数字时代的公民个人信息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