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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方与施工方 谁应承担农民工工资支付责任

本报记者 李娜

在建筑工程类案件纠纷中,往往存在发包方、施工方、垫资方等多个主体,那么到底谁该为农民工工资承担责任呢?就此问题,记者采访了宁夏顺悦律师事务所王宁律师。

【案情简介】

2025年5月16日,20余名群众反映平罗县某养殖场棚顶分布式光伏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据农民工反映,该项目当年3月19日开工,施工方为湖北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某建设公司),投资方为山东某电器有限公司昌乐分公司(以下简称昌乐分公司),属于社会投资,项目拖欠130余名农民工工资,总数约为500余万元。

施工方与投资方约定,光伏工程拟于4月30日并网,此前所有费用由湖北某建设公司垫资,并网后由昌乐分公司向湖北某公司支付项目款。4月30日,该项目高压并网成功,低压并网暂未完成,且部分手续未办理。因项目手续方面问题,昌乐分公司未及时向湖北某建设公司拨付款项,因湖北方垫资能力不足,故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况。

5月16日,县相关部门联合劳动监察大队、镇派出所及信访局,组织项目发包方昌乐分公司和项目承建方湖北某建设公司坐在一起,就拖欠农民工工资一事进行协商。劳动监察大队向两家公司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两家公司均签订了《发放农民工工资承诺书》,承诺于2025年5月23日前支付全部农民工工资的50%,剩下部分于项目完成验收后支付。

然而到了5月26日,承诺发放的农民工工资并未到账。于是,综治中心及人社局相关人员,会同湖北某建设公司相关责任人,一同前往山东省潍坊市昌乐县协调解决纠纷。多方对拖欠相关资金数目及支付方式进行现场沟通,为此先后召开5次协调会议。

最终,山东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同意分三批将530万元打入劳动监察大队账户,劳动监察大队根据工资表代为发放。目前,该项目拖欠农民工的所有款项都已结清,工资全部发放到位。

【律师说法】

王宁律师结合本案事实,依据民法典和《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及建设工程相关司法解释,就案涉农民工工资拖欠的责任认定与清偿规则分析如下:

1.施工单位承担工资直接支付责任

湖北某建设有限公司作为施工用工主体,与农民工建立用工关系,依法属于工资支付第一责任主体。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其不得以建设单位未支付工程款、自身资金困难等为由拒付、拖欠农民工工资,案涉欠薪行为已违反法定义务。

2.建设单位承担法定先行垫付责任

昌乐分公司作为建设单位,未按约定足额拨付工程款,系引发欠薪的重要原因。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九条,其应当以未结清工程款为限,对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承担先行垫付责任;同时,其未按约支付工程款的行为,违反民法典第577条之规定,应向施工单位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3.两类责任并行,垫付方依法享有追偿权

施工单位的直接支付责任与建设单位的先行垫付责任,属于法定并行责任,不适用择一主张。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责令双方共同履行付款义务,符合优先保障农民工工资债权的立法目的。建设单位垫付后,可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相关司法解释,就垫付金额向责任主体行使追偿权。

4.本案处理符合农民工工资优先保障原则

本案建设单位未先行垫付、在施工单位承诺支付后由劳动监察部门代为发放,属于工程建设领域欠薪处置的典型做法,充分体现农民工工资优先保障与欠薪源头治理的基本原则。农民工工资请求权具有法定优先性,不受建设工程合同内部约定对抗。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依法作出限期整改、代为发放工资等措施,系履行法定监管职责。

综上,在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法律关系中,施工单位负直接支付责任,建设单位因欠付工程款引发欠薪的,依法承担先行垫付责任,均不具有法定免责事由。司法及行政实践均以优先保护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为核心导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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