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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隐瞒重大疾病,婚姻可撤销

男女双方结为夫妻,是人生中一项美好而重要的民事法律行为。如一方患有重大疾病,但采取隐瞒的方法骗取对方的信任达到结婚的目的。婚后真相暴露,受骗方有权请求撤销双方的婚姻。

【基本案情】

原告陈某(男方)与被告李某(女方)经人介绍相识相恋,订婚后便开始同居。2023年6月,李某确诊怀孕,两人随即办理了结婚登记,原本满心欢喜筹备未来。但在举行婚礼后不久,一场“坦白局”却打破了所有平静。

一天,李某在客厅沙发一角,不经意间看到卫生间镜子里,其丈夫正在服用一种药,她冲进去抢过药瓶看了看,好奇地质问他为何要背着她服用这种药。

陈某见状愧疚地低头说道:“老婆,对不起,我有件事瞒了你很久,我患艾滋病已经好几年了,一直都在吃药控制。”闻听此言,李某瞬时震惊地问道:“这么严重的病,你婚前为什么不告诉我?我都要生孩子了!”江某急忙辩解:“我不是故意要骗你的,我怕告诉你后,你就不跟我结婚了。你放心,我吃药好几年了,已经不在传染期,传给你和孩子的概率特别小。”李某情绪激动地说道:“概率小就没风险吗?就算我没被传染,我也没办法接受你这样欺骗我,没办法带着这样的阴影过日子!”

尽管两人此前感情尚可,李某也经检查确认未被传染,但江某婚前隐瞒重大疾病的行为,让她始终无法释怀。几经挣扎,李某最终决定终止妊娠,并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与江某的婚姻。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在知晓撤销事由后一年内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判决撤销双方婚姻关系,为李某提供了合法救济。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以案说法】

过去的《婚姻法》规定:“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婚姻无效。”也就是说,患有某些身体或精神方面的重大疾病,是不能够结婚的。基于现实生活中,有的恋人明知对方有重大疾病,因感情深厚也自愿结婚照料另一方,这样的选择应当尊重,因而民法典在婚姻家庭编中,删除了上述条款,增加了“一方患有重大疾病,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的法定义务,今后“疾病婚”不再无效,而是可撤销。

民法典第1053条是这样规定的:“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本案中,陈某所患艾滋病虽经药物控制不在传染期,若李某起诉宣告婚姻无效,将无法获得支持。但江某婚前未如实告知李某自身患病事实,违反了婚前告知义务,因此,李某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宁正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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