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存人银川商贸物流服务中心已于2025年8月29日将依与宁夏海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银川通用机场污物处理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对截至目前尚未支付的工程款人民币肆拾叁万肆仟零陆拾壹元玖角伍分(434061.95)提存于我处提存专用账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规定,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请债权人凭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及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发票等及时到本处领取该提存款项。如逾期不来领取,我处将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处理。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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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魏帆 田建怀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国立公证处
2026年3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