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首席记者 王潇翊) 入室盗窃却一无所获,男子辩称自己属于“犯罪未遂”。到底是否构成犯罪?3月23日,记者从永宁县人民检察院了解了该案始末。
2025年11月的一天,马某走进永宁县闽宁镇某小区预谋实施盗窃,他发现一户人家南门卧室窗户没有关严,便绕进单元楼,敲门确认屋内没人后,随即翻窗进入室内。马某在卧室内的衣柜、抽屉等处翻找,未发现财物。因担心房主返回,他仓皇逃离现场,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永宁县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时,马某及辩护人提出马某在作案过程中未窃得任何财物,属于“犯罪未遂”,情节轻微,应不认定犯罪。检察官在认罪认罚阶段开展了释法说理工作,根据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马某进入小区是有预谋实施盗窃行为,主观上入户的目的具有非法性,客观上进入他人长期生活的房屋内翻找财物实施盗窃,本案中,马某无论是否窃得财物,都将受到法律惩处,“未遂”仅可作为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绝非免责的“挡箭牌”。最终,马某自愿认罪认罚。
近日,经永宁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审理后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马某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检察官提醒群众,要增强财产保护防范意识,养成出门紧闭窗门的习惯,也可以安装报警器或者智能监控,减小财产损失的风险。同时,检察官也警告那些蠢蠢欲动的不法分子,莫伸手,伸手必被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