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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伙纠纷承担多少亏损,举证是关键

本报记者 郑芳芳

合伙期未满,店铺经营遇困,朋友却中途退伙。15万元投资款,该不该全额返还?近日,贺兰县人民法院德胜法庭调解了一起合伙经营美容院发生亏损的退伙合同纠纷,承办法官侯玉婷向记者讲述了这起先开庭后调解的纠纷经过。

【案例回放】

5年前,李某、张某与案外人王某分别出资25万元、15万元、10万元,签订《合伙人合作协议》后合伙经营一家美容店,由李某负责经营,约定3年内不得退伙,5年内返还50%投资款。

然而,美容店营业不久便接连亏损,王某自认亏损率先退出。此后不久,张某也提出退伙,但3年期限未满,店铺资金周转又遇困难,李某本想拒绝,可念及朋友情谊还是同意了。两人口头协商退伙事宜,并未明确张某15万元投资款的具体返还金额,也没有留下任何书面凭证。李某陆续向张某返还4万元投资款后,双方就张某出资的剩余11万元款项“该不该返还”发生争执,于3月诉至贺兰法院。

“双方既然口头约定出资份额全部转让,出资款也应当全额返还。”3月16日上午的庭审中,张某道出了自己的想法。李某则称,自己并未承诺全额返还,也没有说过要收购张某股份,且张某中途退伙规避亏损风险的行为违背诚信原则。

究竟是只返4万元,还是全额返?完成举证质证及法庭辩论后,承办法官并未急于宣判,而是围绕争议焦点,为双方当庭算了一笔“法律账”与“经济账”。一方面,依现有证据既无法证明李某承诺“全额返还”,也不能证实“只退还4万元”,双方的证据链条均存在明显瑕疵。“另一方面,若继续审理,需启动审计程序清查店铺账目耗时费力,还需支付审计费用。”承办法官同时指出,张某在店铺亏损时选择退伙,有违“共享利益、共担风险”合伙协议约定。

法理既明,情理渐通。原本激烈争执的两人,当庭表达了调解意愿。最终综合考量合伙协议约定、店铺盈亏、个人情谊等多重因素,张某同意分担店铺相应亏损,李某则按照出资比例,当庭又返还张某3万余元。

【法官说法】

合伙亏损中途要求退伙,经营者究竟该退多少钱?按什么比例来退款?为此,侯玉婷法官指出,合伙关系的本质是“共享利益、共担风险”。民法典第967条规定:“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这意味着,合伙经营中的盈利与亏损,应由合伙人按约定共同承受。

侯玉婷表示,在退伙纠纷中,举证责任是关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0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主张口头约定的一方,若无法提供书面协议、聊天记录、录音录像等证据,将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本案中,张某退伙有违“共享利益、共担风险”合伙协议约定,提供的证据既无法证明李某承诺“全额返还”,也不能证实“只退还4万元”。故而法院综合考虑多重因素,促使李某按比例再返还3万元。

侯玉婷特别提醒,合伙经营涉及重大利益,入伙、退伙务必签订书面协议,明确约定出资返还标准、亏损分担方式及退伙条件。切莫因“情谊”忽视“契约”,让口头承诺成为日后纷争的导火索。规范经营、留痕为凭,方是长久合作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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