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合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郭蕾
建筑工程往往是一个建设项目的规划实施,离不开大量工人的辛勤劳动,关系着群众的切身利益和地方建设的进程。但有一些人不思赚钱正道,而是试图走敲诈建筑工地的“捷径”——通过找借口制造冲突,逼迫建筑工地拿钱“买平安”,最终被追究刑事责任。
【基本案情】
马某与李某某、王某某、徐某、田某等多人通过“鱼泡网”、微信招工群等互联网媒介,寻找正在施工的建筑工地,先后结伙到湖南、湖北、河北等地的建筑工地假意“应聘”。但到工地没两天,就找借口制造事端和冲突,使得工地不愿继续用工。其一行人便通过滞留工地、言语纠缠、威胁等方式索要高额交通费、误工费。通过这种敲诈方式,几人屡屡得手。
最终,马某等人被当地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马某参与团伙连续作案35起,非法获利966250元。被当地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后,其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律师辩护】
本案被告人马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滞留工地、言语威胁、哄闹、纠缠等方式强行索要公私财物,触犯我国刑法第274条的规定,构成敲诈勒索罪。
辩护律师经查阅案卷,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某犯有敲诈勒索罪没有异议。但本案被告人马某经电话传唤到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团伙作案的全部犯罪事实,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及相关司法解释等规定,被告人马某属于自动投案。加之其到案后不仅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也包括其他同案犯的全部犯罪事实,应成立自首;起诉书仅认定为坦白,公诉机关起诉未认定自首应予纠正,该辩护意见最终被公诉机关和法院采纳,随后公诉机关调整了量刑建议。
辩护律师在庭审最后提出,考虑被告人马某等人具有自首、认罪认罚、退赔全部各自违法所得、认罪悔罪、缴纳罚金的情节,建议对其适用缓刑。法院审理采纳辩护人的意见,最终判决全案被告人犯敲诈勒索罪,认定马某在全案中为从犯,适用缓刑,退赔全部违法所得966250元,并对其处罚金28000元。
【以案说法】
刑法第274条明确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数名被告人因自己不劳而获、怀着侥幸心理长期敲诈建筑工地,获取不法利益,其行为叠加累计终触犯刑法,构成犯罪。虽然法院考虑其认罪认罚等因素,最终对马某等数名共同被告人判处了缓刑,做出了从轻处罚,但这种行为的危害性不可小觑。
对于马某等人而言,虽然按照法律规定可在监狱外服刑,但其身份仍然是罪犯,在司法机关已有违法犯罪记录,必须在社区或村民委员会的监督下在居住地接受矫正。同时,马某等被告人须退赔全部违法所得,此外还要缴纳罚金。
对于社会而言,马某等人扰乱了用工单位的生产秩序和管理秩序,不仅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同时抹黑了“务工人员”的群体形象。本案对那些抱有侥幸心理获取不义之财的人再次敲响警钟,企图通过歪门邪道发财致富,在法治社会不过是一场“白日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