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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宁县综合执法局限期拆除告知书

永综执限拆告字〔2026〕第4号

当事人:宁夏鑫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付永恒)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110071508755XA   

身份证号码:64222********1632

联系方式:15595573398  

经查明,宁夏鑫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位于永宁县永平路与宁惠街交叉口东边开发建设的永宁县观湖名邸A区项目时,在未告知原审批机关的情况下,私自变更设计将观湖名邸A区1号楼前幼儿园室外活动场地更改为集中停车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责令你公司于收到本告知书十日内拆除集中停车场相关建筑,归还幼儿园活动场地并恢复原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刘静雯  联系电话:0951-8638400   地址:永宁县团结西路186号一楼106室

永宁县综合执法局

2026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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