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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购买的网课≠可随意转售无偿分享

本报记者 郑芳芳

“我花钱买的网课,想怎么处理就怎么处理!”——这或许是很多人内心的真实想法。近日,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办结的一起网课转售侵权纠纷案,明确划下法律红线:合法买课≠可以随意转售,擅自传播分享,哪怕花了钱也得承担法律责任。

【案例回放】

2025年,丁某在某线上教育平台购买了一套某网络科技公司自研的小学语文课程教辅工具,内容包含自制课件、专属教案设计等原创内容。

“这课我转手卖给别人,还能赚点回来。”使用过程中,丁某在社交平台上挂出了“低价转让正版课程”的帖子,前前后后卖出45份,甚至还把课程打包成网盘链接,在网上“免费分享”给更多人。

某网络科技公司发现自研课程被丁某免费四处散播后,认为丁某损害了自身利益与权益,便一纸诉状将丁某告上了法庭,要求他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和维权费用共计1万元。

法庭上,丁某有些不解:“课是我花钱买的,转卖也好,分享也好,都是我的自由。”

“你花钱买到的,只是课程的学习、使用权限。”法官耐心地向他释法明理,其并未取得课程的著作权,也未获得转售、复制、网络传播的任何授权,“你转售课程、网盘分享的行为,让没有在正规渠道购课的公众能随意获取课程内容,已明显侵害原告的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

最终,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达成了和解。丁某当庭向某网络科技公司赔偿了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共计3000元。

【法官说法】

民法典侵权责任篇第1194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网课、课件等具有独创性的智力成果,创造者享有知识产权,受我国著作权法严格保护,侵权行为人应当对著作权人进行合理赔偿。

承办法官表示,著作权法明确,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这个定义关注两个核心要素:一是“向公众提供”,二是“使公众能够获取”——至于提供者是收费还是免费,完全不影响侵权的成立。

也就是说,丁某购买网课,本质上是与某网络科技公司成立网络课程许可使用合同关系——花钱买的是“在许可范围内使用”的权利,而非网课本身。就好比消费者买了一张电影票,只能进去看,但不能把电影内容录下来发到网上;买了一本纸质书,可以自己翻阅,但不能整本复印拿去卖。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提供权利人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通过上传到网络服务器、设置共享文件或者利用文件分享软件等方式,将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置于信息网络中,使公众能够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以下载、浏览或者其他方式获得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实施了前款规定的提供行为。

丁某将课程打包成网盘链接“无偿提供”,正是典型的“设置共享文件”行为。未经许可实施这些行为,即为侵权。

承办法官郑重告诫广大网络用户,在知识付费时代,尊重版权不仅是法律义务,更是对创作者劳动成果的基本尊重。切勿抱有“买了就是自己的,能随意买卖、分享”的错误认知,正版课程仅限个人学习使用,不得擅自转售、网盘分享、复制传播,更不能以此牟利,鼓励通过正规渠道购买课程,支持知识创作者。若已经实施过类似侵权行为,务必立即停止操作、删除相关链接和分享内容,以免从“合法买家”变成“侵权被告”。

同时也提醒著作权人,发现侵权行为后,应及时通过截图、录屏、时间戳取证等方式固定证据,必要时诉诸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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