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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忙报案结果成了骗保共犯 警惕熟人关系中的涉罪风险

宁夏合天律师事务所 杨美玲 夏剑锋

每一起刑事案件的审理与判决,不仅是对具体违法行为的法律制裁,更是对社会公众的一次法治教育与行为指引。实践中,有不少犯罪都是行为人没有坚守法律红线,表面以“无辜者”“无知者”身份,碍于情面被朋友拉“入局”,实则帮助他人完成了犯罪的关键环节,令人惋惜。本文中这起保险诈骗共同犯罪案,就是在给朋友帮忙的过程中踩到法律红线,值得深思。

案情简介

2020年9月,张某与王某二人因贪念作祟,合谋通过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方式骗取保险理赔金。经过一番商议,二人认为女性在办理保险理赔业务时,更容易获得保险公司的信任,不易引发怀疑,遂将目标锁定为王某的女性朋友黄某。随后,张某与王某将涉案车辆过户至黄某名下,为后续的骗保行为做准备。

2020年9月的一天,张某驾驶该车辆故意撞击路边树木,伪造了一起单方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张某、王某授意黄某按照他们的指示,向保险公司拨打理赔电话,并配合办理相关理赔手续。在整个过程中,黄某虽未参与事故制造,也未从中获取任何违法所得,但其明知事故是张某、王某故意伪造,仍按照二人的要求实施了报案这一关键行为。最终,此次骗保行为成功获取保险理赔金近30万元。

案发后,黄某主动认罪认罚。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黄某在共同犯罪中起到辅助作用,系从犯,但其行为已构成保险诈骗罪,遂提出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3万元的量刑意见。黄某的辩护律师在审判阶段接受委托后,并未因被告人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而懈怠,而是对案件进行了细致审查,精准挖掘案件中的法定从宽量刑情节,向法院提出了明确的异议意见,主张黄某具有从犯、自首、立功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无违法所得,请求法院对其免予刑事处罚或适用缓刑。法院经审理后,充分采纳了辩护律师的核心辩护观点,认定黄某系保险诈骗罪的从犯,且具备自首、立功、自愿认罪认罚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最终依法改判黄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3万元。这一判决结果,既体现了刑法的惩罚性与教育性相统一的原则,也明确了此类案件中“帮助行为”的法律定性标准。

律师提示

(一)共同犯罪的认定标准:主观明知与客观参与的双重契合

我国刑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这一规定确立了共同犯罪认定的两大核心要件:一是主观上具有共同犯罪故意,即各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且行为人之间存在意思联络;二是客观上实施了共同犯罪行为,即各行为人的行为相互配合、相互协作,共同指向同一犯罪目标,形成一个有机的犯罪整体。

(二)对普通公民:警惕熟人关系中的法律风险

生活中,很多人遇到朋友帮忙的场景可能会考虑不周,尤其是女性更为感性,面对熟人求助总想着搭把手,帮个忙,觉得“没拿好处,只是顺手做事”,就算出了事也和自己无关。可现实中,这样的“无辜帮忙”很可能在毫不知情中触碰法律红线,甚至沦为犯罪,留下终身案底,毁掉原本安稳的人生。这起保险诈骗案件,就是给所有公民敲响一记警钟:凡事多问一句,绝不稀里糊涂帮忙;摒弃侥幸心理,牢记法律底线;远离可疑之人,守住社交边界。

无知不是免责理由,心软更不能成为涉罪的借口,守住法律底线,才能护住自己的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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