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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家门口种花引来投诉

法官:小区公共绿地使用有界限

本报记者 郑芳芳

“叔,给花浇水呢?”3月26日,银川市金凤区紫阳社区网格员杨丽丽再次来到老王家,发现其正给家门口空地上的月季、牡丹浇着水,早前引起争议的花盆等杂物已清理得干干净净。

【案例回放】

“他把草地折腾得不成样子了,你们快去看看吧。”半个月前,紫阳社区接到居民反映,老王在小区公共绿地内种植花草、摆放花盆杂物,占用公共空间,影响小区环境美观,邻里之间几次起了纠纷。

群众有诉求,社区马上办。社区网格员杨丽丽、治保委成员从旭第一时间赶到现场,还特意邀请了警务室民警刘斌一同上门,面对面和老王沟通交流。刚一开口,老王情绪十分激动,大声反驳:“这是我门口的地,我凭啥不能种?花我都已经种上了,想让我铲掉,那不可能!”现场气氛一度紧张。

“老王,公共绿地是大家共有的,不能私自占用,这在民法典里是有明确规定的。”刘斌警官耐心细致地讲解法律法规,老王也认识到了私自占用公共区域的不妥之处。

但辛苦栽种的花直接铲掉,老王于心不忍。网格员杨丽丽细心观察后,温和地说道:“叔叔,我看你种的都是月季、牡丹,都是好看的观赏花,现在也已经发芽了,直接铲了确实可惜。咱们社区治理也不能‘一刀切’,既要守规矩,也要讲人情。”

这番贴心话,一下子说到了老王的心坎里。杨丽丽趁热打铁,和他商量出一个两全其美的办法:花卉可以保留,既不浪费心血,也能美化小区。但绿地里的花盆、杂物必须全部清理干净,不占用公共区域,不影响物业正常绿化养护。

老王当场承诺,一定会尽快清理绿地杂物,主动配合社区和物业工作,共同维护好小区的公共环境。

【法官说法】

小区公共绿地的法律界限在哪里?为此,记者采访了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民三庭赵芳琴法官。

她指出,民法典多条规定释明了小区公共绿地的法律界限。比如第271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第274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这也就是说,从法律层面来讲,本案中老王占用的小区公共绿地,非业主专有,其所有权归全体业主,任何单个业主无权私自独占使用。

不过,赵芳琴肯定了社区的做法。她认为,社区并未直接要求老王铲除所有花卉,而是区分“观赏花卉”与“杂物堆放”的不同性质,保留花卉以兼顾老王的劳动付出,符合美化小区这一公益目的,仅要求清理违规堆放的花盆杂物,避免了“一刀切”式的治理。相较于单纯的强制整改,这种方式更易让当事人从内心接受,主动配合恢复公共绿地秩序,也符合基层治理中“教育与引导相结合”的原则。

这一处理方式既守住了法律底线,又兼顾了居民的情感需求,实现了个人利益与业主共同利益、社区环境美化的有机统一,为基层处理类似邻里纠纷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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