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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接电线导致触电身亡,供电公司有责任吗

本报记者 李娜

用户在家中私接电线,导致了伤亡结果的发生,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由谁来承担?近日,平罗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因私接电线引发的触电致人死亡案件,经两级法院审理,最终判决农户自己承担80%的责任,供电部门承担20%的责任。

【案情回顾】

当事人孙某为便利自己,在未向供电部门申请、未履行任何审批手续的情况下私自接电线,且未按照国家电力安全规范将具有防护功能的“地埋线”随意敷设于地面,未进行地埋处理。

后供电企业在例行巡查中发现了孙某私自接电及线路敷设不合规的情况,然而,在发现这一明显危及公共及人身安全的隐患后,供电部门仅作记录,未按照电力法及《供电营业规则》等相关规定采取限期整改、中止供电等及时、有效的制止措施,致使这一危险状态持续存在。

2024年的一天天降大雨,孙某私自接的电线因绝缘层破损、雨水导电等原因发生严重漏电,其妻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涉水经过,不幸触电倒地,最终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孙某一家将供电企业诉至法院,要求供电企业赔偿各项损失共计62万余元。

平罗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孙某作为直接用电人,违反安全用电、有序用电的管理规定,私自接电且未按照规范铺设线路,对自身及家庭成员的安全未尽到基本的注意义务,是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供电企业作为电力供应主体,负有保障供电安全稳定、履行安全提示义务的职责,在已经发现重大安全隐患的情况下,未能依法履职及时止损,其未及时排除安全隐患的行为,间接导致了危害后果的发生。

据此,平罗县法院综合双方过错程度、事故发生的因果关系,依法作出了判决。法院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最终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这起案件,以一条生命的逝去为代价,最终以司法判决的形式为全社会敲响了警钟。电力是特殊的商品,更是具有高度危险性的能源。任何私拉乱接、违规敷设的行为,都是将自己和家人的生命置于危险的境地。切勿心存侥幸,拿生命赌明天。

根据民法典第1173条明确:“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我国电力法第71条也规定:“盗窃电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具体到本案,对供电企业及电力监管部门而言,应强化“发现即处置”的责任担当。安全监管不能停留在“发现了、记录了、口头说了”的层面,而必须落实为“制止了 消除了 闭环了”的结果,面对显而易见的重大安全隐患,任何迟疑、推诿、不作为,都是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极端不负责任。对基层社会治理而言,应当构建“联动共治”的格局。农村、城乡接合部等区域,往往是此类用电安全隐患的高发区,村委会、社区、派出所、供电所等多方力量应当形成合力,加强日常巡查、安全宣传与隐患整治,打通安全管理的“最后一公里”,避免类似悲剧重演。

承办法官提醒,“电老虎”无情,在日常生活中一定要注意用电安全,坚决杜绝私接电线、擅自改动电表箱等不规范用电行为,安全面前无小事,责任面前没有“旁观者”,唯有每一方主体都守住自己的法律底线与安全职责,才能共同织密织牢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防护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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