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李娜
房东与租客的纠纷时有发生,情节相似。要么是房客不交房租、电费、物业费,要么是房东不退押金,那么合同到期租客要求退押金,房东因家电自然损坏起争执,押金、租金被克扣,双方权益应如何维护?
【案情简介】
“哥,热水器坏了,你得给我修一下,要不你给我换一下也行。”
“这台热水器2013年买的时候好好的,那个时候花了1300多元钱呢。”
“今年2026年了,都用了13年了,不坏才怪了。”
“你好好使用的话,它怎么能坏呢?”
“我是正常使用,这是正常的损耗。”
在调解现场,租客小马(化名)声称房东小石(化名)如果不退剩余房租和押金,自己就拒绝交出房屋的钥匙。
原来,租客小马一直租住在小石的房屋,今年3月,小马发现浴室的热水器损坏便要求房东小石进行维修。不料,小石认为自己购买的时候是好的,拒绝了小马的要求后反而要求小马进行损坏赔偿。
最终,双方因调解不成,来到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立案。
【法官说法】
惠农区法院法官助理董子伟说,小马和小石的纠纷属于典型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实践中,租赁双方达成房屋租赁交易,出租人往往会收取一定金额的押金。对于押金的使用和处理,如租赁合同有约定,则应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如合同没有明确,押金一般是为房屋及屋内财产设定的担保,待合同到期房屋设施无毁损,押金应予退还,如承租人未妥善管理房屋及屋内财产而造成财产损失,可从押金中扣除。但是,押金是“担保金”,不是“违约金”或“赔偿金”。租客交押金,核心目的是担保其履行租赁合同义务,主要是按时交租、妥善使用房屋及附属设施、结清水电煤等费用。它不是房东可以随意处置的“收入”。
第一,关于热水器的维修和赔偿责任,民法典第710条规定:“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此款法条确立了“正常损耗免责”的基本原则。本案中,热水器已使用13年,属于自然损耗、正常老化,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是小马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损坏。因此,小马无需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小石要求赔偿热水器费用的主张,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第二,关于租金和押金的退还。民法典第713条规定:“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请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因承租人的过错致使租赁物需要维修的,出租人不承担前款规定的维修义务。”此款法条点明了房东能主张赔偿的前提是租客存在“过错”。小石作为房东拒不履行维修义务,导致房屋无法正常使用,已经构成违约。现在,双方均同意解除合同,小马已经归还房屋钥匙,小石应当立即退还小马剩余的房屋租金和全部押金。
第三,关于僵持期间的损失。小马在调解员释法明理后及时交还钥匙,履行了止损义务。而小石拒不退还款项,导致纠纷拖延,由此产生的扩大损失应该由小石自行承担。
法官助理董子伟在此提醒,房屋租赁合同作为一种持续性履行合同,维持其长期交易的稳定性不仅需要双方恪守契约精神,更需要互相之间的理解和协作,尤其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更应采取理性沟通的方式,妥善化解纠纷,以期充分保障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