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郑芳芳
3月底,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速裁审判庭内。随着手机到账提示音响起,王某的4700元劳务费终于到账了。
【案例回放】
此前,王某为李某安装监控设备,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所有沟通都通过微信和电话进行。干活期间,王某习惯性地把工作照片通过微信发给李某,算是“留个底”。
完工后,王某多次催讨4700元劳务费,李某在微信中回复:“还差你4700元。”然而确认劳务费后,老板却一直拖着不给,最后还翻脸不认账,干脆不接电话。王某手里没有合同,没有欠条,唯一的证据就是手机里的微信聊天记录和工作照片,无奈之下诉至法院。
法庭上,李某辩称:“我微信里说的4700元是算错了,属于超额结算,实际不欠他钱。”
承办法官仔细核对证据发现,王某发送的工作照片有时间、有地点,与施工内容吻合;他多次催款的记录清晰完整;最关键的是,李某明确回复过“还差你4700元”,这条信息前后语境连贯,没有任何“算错”或“超额”的表述。
法官遂当庭向李某发问:“你说超额结算,证据呢?”李某支支吾吾,拿不出任何转账凭证或结算单据。
法官当庭指出:“你在微信中明确确认欠款金额为4700元,该确认行为具有法律效力。主张‘超额结算’却无法举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法理讲透了,事实摆明了。最终李某不再辩解,当庭通过手机银行向王某支付了4700元。
【法官说法】
本案原告王某为被告李某安装监控设备,双方的法律关系本质上是一种承揽合同。
民法典第770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承办法官表示,根据民法典的这条规定精神,提供劳务一方按约提供劳务后,有权获得相应报酬;接受劳务一方应按约支付报酬。但在司法实务中,大量灵活用工、短期用工场景下,双方往往未签订任何书面协议,干活全靠口头约定。一旦发生欠薪,维权的首要难题就是“证明干了活”。
本案中,虽然原被告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微信聊天记录、工作照片等证据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证据链,足以证明双方存在事实劳务关系。被告李某在微信中向王某作出对欠款金额确认的意思表示,系双方就李某欠付王某劳务费金额进行的结算。后李某虽辩称“超额结算”却未提供证据支持,依法应承担不利后果。
提醒广大务工人员,要增强法律意识和证据意识:一是尽量签订书面劳务合同,明确约定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资标准、付款时间、付款方式及违约责任等,双方签字确认,妥善保管合同文本。二是注意留存证据,用工方未及时付款时,应通过微信、短信、电话录音等方式书面催款,明确欠款金额及付款期限,完整保存工作记录、转账凭证、微信聊天记录等。这其中,关键要做到三点:记录要完整、内容要清晰、原始载体(手机)要保存好。三是依法理性维权,遇到纠纷及时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向人民法院起诉,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