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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把“家火”烧出的警示

检察官:放火烧自家房子也犯法

本报首席记者 王潇翊

女子与丈夫就婆婆催生、夫家亲友频繁来访等问题产生矛盾,发生激烈争执后,竟然在家中放火。近日,经检察机关审查,认定王某某的行为涉嫌放火罪。

今年3月的一天,丈夫上班期间,2人再次因上述事情在电话里发生激烈争吵,独自在家的王某某越想越委屈,为了排解心中的愤懑,便用衣物在自家煤气灶上点燃,随后将燃烧的衣服扔在客厅沙发上,自己则转身进了卧室刷手机。火势迅速蔓延,浓烟滚滚。王某某被呛得难以忍受,这才拨打火警电话,随后仓皇逃离现场。

下楼后,王某某发现身份证未带,又冒险返回住宅。此时楼道已被有毒烟气充斥,王某某被呛晕,后被赶到的救援人员送往医院抢救。所幸同楼邻居及消防人员及时扑灭大火,但王某某家中的电器、家具已被全部烧毁,经济损失达6000余元。事后,公安机关以涉嫌放火罪对其刑事拘留,经检察机关审查认定,王某某的行为涉嫌放火罪。

检察官:烧自家房子也犯法

许多人可能会有疑问:“烧自己家的东西,怎么还犯罪了?”据办案检察官介绍,这正是该案需要厘清的关键法律问题。本案中,王某某的行为已涉嫌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放火罪。

放火罪保护的法益是“公共安全”而非财产所有权。

放火罪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其核心保护的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而非单纯的个人财产所有权。即便行为人焚烧的是自己所有的房屋、财物,只要该行为足以威胁到周边的邻居、整栋楼乃至公共区域的安全,就符合放火罪的构成要件。本案中,王某某在自家客厅纵火的行为,严重威胁同楼整体住户的生命安全与财产安全,完全符合放火罪的核心要件。

危害公共安全是判断关键与结果是否严重无关。放火罪属于“危险犯”,这意味着,只要行为人实施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放火行为,即使像本案一样,火情被及时扑灭,未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也已然构成了犯罪既遂。王某点燃沙发的那一刻,危险已经产生,犯罪已经成立。她本人被呛晕送医,恰恰证明了其行为对生命安全的现实威胁。

情绪失控不是免责理由

法律尊重个人对自身财产的处分权,但这项权利必须以不损害他人和公共利益为前提。因家庭矛盾、一时气愤而采取极端手段泄愤,不仅突破了道德底线,更践踏了法律红线。

检察官提醒群众:法律意识不可淡漠,莫把“家事”当“法外之事”。必须彻底摒弃“我的东西我作主,烧了也没事”的错误观念。在人员密集的现代居住环境中,任何一把“家火”,都可能演变成吞噬公共安全的“灾火”。每个公民都应认识到,家门的边界,并非法律的边界。维护公共安全,是每个人不可推卸的责任。同时,情绪管理至关重要,莫让冲动酿成大错。家庭矛盾、生活压力人人都会遇到,但解决之道在于理性沟通、寻求亲友调解、社区协调或专业心理咨询等帮助,而非暴力或极端宣泄。王某某若能在那愤怒的瞬间冷静一分钟,思考一下行为的后果,或许就能避免这场悲剧。一时的情绪宣泄,可能换来的是身陷囹圄、家庭破碎、健康受损,追悔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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