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李娜
借条上没有约定利息,但实际借款人存在有规律的支付事实,出借人主张利息能否获得法院支持?
【案情简介】
2011年3月甲向乙出借30万元,乙向甲出具借条,并记载月息2%。借款发生后乙先后向甲返还部分款项。2014年9月,经甲、乙结算,乙向甲出具15万元的借条,该借条仅记载了借款金额,未约定利息。借条出具后,乙于2014年9月至2017年6月每月向甲还款3000元。目前,由于乙尚未还清借款,双方诉至法院。乙称,乙于2011年向甲借款30万元,约定利息每月2%,到2014年9月尚有15万元本金没有还。双方约定只偿还剩余本金即可,没有约定利息。
法院在审理中认为,利息的约定既可以采取书面形式也可以采取口头形式,结合甲、乙的陈述,乙的还款记录、聊天记录以及乙连续有规律的支付欠款,符合民间借贷交易习惯。同时,乙的还款日期、金额有明显的规律可循,也更接近客观事实,可以印证甲所述存在口头约定利息并已实际履行的事实,符合口头合同的构成要件,应当认定为借贷双方存在利息约定。再次,甲、乙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甲向乙催要借款,乙称“有机会先想到的是你,有的人连本钱也给不上”,由此可见,乙向甲返还的为借款利息。
【法官说法】
承办法官介绍,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甲、乙双方之间的借款是否约定支付利息。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若存在规律性还款且能与利息计算相吻合,可能突破该规定。本案中,根据双方聊天记录及乙的规律性还款,可认定甲、乙对利息进行了约定。
民法典第469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第680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视为不支付利息。”但是,该条文中“约定不明确的”是指无证据可以证明的情况。
具体到本案,虽然借条并未对借款利息作出约定,但原告主张双方口头约定了借款利息,且提交的银行转账凭证可以证明借款人已经实际上连续每月固定数额有规律地支付利息。这种有规律的转账支付,并且能和本金按一定的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相吻合的,实务中一般会认定为是利息。
那么,规律性还款为利息的认定条件有哪些?一是还款金额与本金的对应关系,若还款金额能与借款本金按一定利率标准计算出的利息相吻合(如每月固定金额还款,经计算符合一定利率水平),法院可能认定为利息;二是还款时间的规律性连续、定期地还款(如每月固定日期还款)且金额稳定,符合利息支付的特征,法院可能据此认定存在利息约定;三是双方沟通与行为有印证,若出借人催款时提及利息,借款人未明确反对,或在还款时备注“利息”等字样,结合还款记录,可能加强利息约定的认定。
法官提醒,在民间借贷中,双方签订协议时对于利息的约定,应尽量明确、规范、合法,并且应该严格按照协议的约定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保护自身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