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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自费项目被“扔”在景区,法院判了

本报记者 郑芳芳

五一假期将至,不少人已做好出游准备,期待奔赴一场“诗与远方”。但完美的计划,可能会被旅途团的“强制消费”“恶意甩团”等败了兴致。

“这些事都属于侵犯旅游者合法权益的表现,旅游者可以投诉或起诉。”4月13日,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一庭柴敏法官结合此前审判过的一起纠纷表示,旅行社若具备履行条件却恶意违约,造成游客滞留等严重后果,不仅要被行政处罚,还须向被侵权的游客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案例回放】

去年6月,王先生与某旅行社签订了一份“云南7日游”合同,并足额支付了团费。他本想在苍山洱海间放松身心,却没想到此行竟体验了一把“人在囧途”。

行程头几日,一切还算顺利。然而,当旅行团行至某处景点时,导游开始热情推销自费项目。王先生因个人原因没有参加,没想到这竟成了对方“甩团”的导火索。接下来的行程中,有一处合同里白纸黑字写着的游览项目,导游却通知王先生:“你不参加项目,我们就不带你走了。”随后,导游带团将车开走,将王先生滞留在景区。

愤怒的王先生第一时间向当地旅游执法大队投诉。经查实,该旅行社因恶意滞留游客、擅自减少项目等违规行为,被依法行政处罚。回到银川后,王先生将旅行社诉至法院,要求退还全部团费并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境内旅游合同》合法有效,旅行社应全面履行合同义务。该旅行社具备履行条件,却仅因游客未参加自费项目,就擅自拒绝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缩减游览项目、恶意滞留游客,导致王先生整个行程“泡汤”,构成严重违约。

最终,兴庆法院依据旅游法第70条之规定,判决旅行社全额赔偿王先生的旅游团费。

【法官说法】

本案中,旅行社看似是“赌气”之举,实则是严重的违法违约行为。结合民法典与旅游法,可以从三个层面来理解法院为何判决旅行社全额赔偿。

第一,旅游合同不是“一纸空文”,双方必须诚信履约。

民法典第57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王先生足额支付了团费,旅行社就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完整的游览服务。因游客未参加自费项目便恶意甩团、缩减行程、滞留游客,旅行社存在违约行为。

第二,不参加自费项目,绝不是旅游公司“甩团”的合法理由。

旅游法第35条明确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旅行社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的除外。更重要的是,任何情况下,旅行社都不能因为游客拒绝参加自费项目,就拒绝履行主合同义务——这是法律的红线。

第三,造成游客滞留等严重后果,旅行社必须加倍赔偿。

旅游法第70条是本案判决的核心依据。该条规定:旅行社具备履行条件,经旅游者要求仍拒绝履行合同,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滞留等严重后果的,旅游者还可以要求旅行社支付旅游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赔偿金。本案中,旅行社将王先生恶意滞留在景区,导致行程无法继续,后果严重。

法官提醒广大游客,出行前务必签订正规旅游合同,保留好付款凭证、行程单以及被甩团、被滞留的证据(如录音、录像、微信聊天记录、报警记录等)。一旦遭遇“不消费就甩团”等恶意行为,可以第一时间向当地旅游执法部门或12315投诉,也可以像王先生一样,返程后直接向法院起诉。

本案也提醒旅游组团经营者,要诚信经营,严守底线,不得以游客不参加自费项目、不购物等为由,擅自变更、减少或取消合同约定的服务项目,更不得采取甩团、滞留等极端手段。应当建立健全旅游服务质量管理制度,加强对导游、领队等从业人员的法律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一旦发生纠纷或突发情况,应积极与游客沟通协商,妥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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