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通讯员 王燕) 近日,隆德县人民法院调解一起婚约财产纠纷,不仅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的良好效果,更为倡导健康、文明、节俭的婚恋新风尚提供了生动的司法实践样本。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经人介绍相识相恋,在亲友祝福中举行结婚仪式,但未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二人长期异地分居,平日里聚少离多、沟通甚少,未能建立起稳固的夫妻感情,隔阂日渐加深。原告杨某某深知这段关系已无挽回余地,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同居关系并返还彩礼。
为彻底化解纠纷,承办法官决定先行调解。调解中,原告杨某某出示详细的婚礼费用账单,逐笔核算各项支出,要求女方全额退还彩礼;女方则满腹委屈,坦言在一年的共同生活中早已将彩礼消耗于日常柴米油盐、生活起居之中,全额返还彩礼于情于理都难以接受。
通过查阅卷宗以及倾听双方当事人的倾诉,承办法官敏锐把握案件关键。双方虽举行结婚仪式并共同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法律上不构成婚姻关系,相关财物给付性质属于附解除条件的赠予;共同生活时间较长,且女方在共同生活中亦有付出;所涉金额较大,对双方家庭均造成一定经济压力和心理负担。承办法官从民法典及司法解释关于彩礼返还条件的规定出发,向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耐心细致的法律释明,指出在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下,给付彩礼的一方请求返还,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需综合考虑双方共同生活时间、彩礼实际使用、有无孕育子女、过错情况等因素,确定返还的具体数额。
同时,承办法官运用情理疏导,引导双方回顾过往情感,理解婚姻缔结过程中的付出与期待,一遍遍在法律框架内寻找双方利益平衡点,在情理交融中搭建矛盾化解桥梁。通过多次“背对背”沟通与“面对面”协商,双方当事人终于达成共识,自愿签订调解协议:被告张某某当庭履行3万元彩礼退还义务,剩余5万元彩礼于6月30日前一次性退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