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李娜 通讯员 程佩 张筱
装修工程中,成也细节,败也细节,“干了但没干好”,意味着返工的时间成本、追加的整改费用以及被破坏的信任关系。因此,施工方应当勤勉尽责,全面履行合同义务,确保施工成果符合约定标准;业主亦需履行监督义务,对各个环节进行严格把关。双方若都图一时省事,可能会付出更大代价。
【案情回顾】
李某打算装修火锅店,经人介绍认识了施工方王某。王某根据李某微信提供的施工图等信息,测算并出具《工程量估价清单》,双方约定预算总价20万元,随后双方签订《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对工期、造价、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作了约定。合同签订当天,李某支付10万元,王某当即进场施工,之后李某又陆续支付6万元用以施工建设。
然而完工撤场后,李某尚欠4万元装修款。王某要求李某支付尾款,李某认为王某合同未履行完毕,拒绝支付剩余款项。眼见协商不成,王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李某支付剩余4万元及违约金;李某则提起反诉,认为王某未施工完毕,要求退还部分已付款并赔偿延期交工损失。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鉴于双方对施工是否完工争议较大,一审法院经征求当事人意见对施工情况进行了司法鉴定:该火锅店装修实际应付总额为18万余元,李某已付16万元,尚欠2万余元。一审法院判决李某支付王某装修款2万余元,同时驳回了李某的反诉请求。李某不服,上诉至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进入二审程序后,法院审理发现,双方均存在未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形。李某未按照合同约定的进度支付装修款,未完全履行支付装修款的义务,王某亦在庭审中承认,其虽是施工完毕后退场,但在某些装修细节上确实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
考虑到本案实际情况、在案证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以及鉴定情况,石嘴山中院法官分别与原被告作了沟通,厘清了双方在履行案涉装饰装修合同过程中各自存在的违约情形,又讲清了双方各自享有的权利与应当履行的义务。在法官的释法析理下,双方都意识到各自存在过错,最终王某和李某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以李某支付王某1万元结案。
【法官说法】
权利与义务不可分割,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权利的实现依赖于义务的履行,既要增强权利意识,依法行使权利,又要增强义务观念,自觉履行义务。
本案中,李某与王某签订装饰装修合同,李某享有获得符合质量要求装修的权利,同时负有及时支付装修款的义务;王某负有提供符合质量要求装修的义务,同时负有获得装修款的权利;双方唯有切实履行各自合同义务,方能依法充分行使相应权利。但因双方在履约过程中,均存在不同程度的违约行为,那么又该如何承担责任呢?
根据民法典第592条之双方违约和有无过失的责任规定,“当事人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少相应的损失赔偿额。”法官最终组织本案原被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以李某支付王某1万元结案是公平合理的。
法官提醒:在合同签订后,当发现对方履约存在瑕疵时,应积极主张权利并规范留痕;若自身出现履约偏差,也要主动担责、及时补救。无论是守约方还是违约方,都应将风险防范贯穿于合同履行的每一个环节,真正做到契约精神为本,过程管理为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