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鸿商贸金融物流广场4#商业广场项目各材料供应商、劳务班组、设备租赁方、工程分包单位及与本项目相关的所有第三方(以下统称“各相关方”):为明确德鸿商贸金融物流广场4#商业广场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相关责任主体及权利义务,防范不必要的纠纷,现就本项目相关责任事宜,郑重向各相关方告知如下,望各相关方知悉并严格遵守:
一、本项目系由杨世存(身份证号:6422231981****4918)、苗三国(身份证号:3411821983****3615)二人,自愿以山东中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名义挂靠施工。本公司仅作为被挂靠资质提供单位,仅提供资质文件供其办理本项目相关手续,自始至终未参与本项目任何施工组织、现场管理、材料采购、人员调配等具体事宜,未收取本项目任何工程款、挂靠费及其他相关费用,亦不享有本项目任何经营收益,故不承担本项目任何债权债务及相关法律责任。二、杨世存、苗三国二人为本项目唯一实际施工人、实际投资主体及全部责任承担主体,本项目所产生的一切债权、债务(包括但不限于材料采购款、劳务报酬、设备租赁费、工程分包款、施工人员工资、违约金、赔偿金等),均由该二人共同、连带承担,与本公司无任何关联。特别声明:凡未经本公司正式加盖公章并经法定代表人签字(或授权委托人签字并出具正式授权委托书)的任何合同、欠条、借条、结算单、承诺函、确认单等各类文件,均系杨世存、苗三国个人行为,对本公司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本公司不予认可,亦不承担任何相关责任。三、截至本告知函出具之日,本项目发包人德鸿商贸有限公司已依法进入破产程序。各相关方就本项目所享有的相关债权,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向德鸿商贸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依法申报,不得就本项目相关债权向本公司主张任何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发函催收、提起诉讼、申请仲裁、信访、干扰本公司正常经营等)。四、若任何相关方无视本告知函内容,就本项目相关事宜恶意向本公司提起诉讼、申请仲裁,或采取信访、围堵、骚扰等方式干扰本公司正常经营秩序,给本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名誉损害的,本公司将依法追究其全部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驳回其诉求、要求其承担诉讼费、律师费等相关费用),并有权向其追偿全部损失。
本告知函内容真实、有效,自出具之日起生效,特此告知。
山东中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2026年5月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