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刚:
经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宁0104民初14096号民事判决书、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宁01民终1221号民事判决书确认,本人王子平对您享有如下借款债权:借款本金50万元、自2023年7月21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3.55%计算的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根据本人与任旭(身份证号:6127251989****0445)于2025年8月7日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本人将对您享有的上述债权全部转让给任旭,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请您向新债权人任旭履行上述生效判决书确定的全部义务。
特此通知。
通知人:王子平
2026年5月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