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亮亮(身份证号:612726********2730):
你自2026年4月1日起,无故未按公司要求返岗工作,且未提交任何有效请假申请及佐证材料,持续旷工。该行为已严重违反本公司《SP-CA-012劳动合同管理制度》第七条第一项、《SP-CA-011考勤与休假管理制度》第二条第四项及公司其他相关管理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相关规定,结合本公司于2026年4月14日向你送达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自2026年4月13日起,本公司与你正式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劳动关系即时终止。请尽快依法依规到公司办理劳动关系解除手续及工伤申报材料,逾期未办理的,因此产生的一切不利后果及相应损失,均由你自行承担。特此公告。
宁夏新化化工有限公司
2026年5月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