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刘炳宇
包工头出具的欠条上,自己署名只写“证明人”,企图以此规避付款责任。农民工手持这张“瑕疵欠条”,能否打赢官司?近日,永宁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劳务合同纠纷案,在法律援助律师的帮助下,法院最终认定包工头系实际债务人,判令其限期支付劳务费8050元。
【案件回放】
2025年3月,农民工马某军受包工头马某彪邀约,从新疆来到银川市金凤区宝湖鑫都广场建筑项目务工,一边从事上砖劳务,一边负责工人饭菜采购。同年5月6日,因马某彪一直未发工资,双方终止劳务合作。马某军要求按实际天数结薪未果,经金凤区劳动监察大队调解,马某彪于5月9日出具欠条一份。欠条上却载明“宝湖鑫都公司付钱”,马某彪本人仅在“证明人”处签名。
到期后马某彪拒不付款,马某军于2025年8月25日向永宁县人民法院起诉,仅将马某彪列为被告。起诉后,马某军向永宁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机构审查后指派宁夏泽宁律师事务所律师卜芯雨承办。
法援律师介入后发现,本案存在三重风险:一是程序时间紧张,案件已立案,律师需快速完成证据梳理;二是责任主体遗漏,马某军拒绝追加承建公司为共同被告,存在执行风险;三是核心证据存在重大瑕疵——欠条将马某彪写为“证明人”,与马某军主张的“包工头是欠款人”直接冲突,可能导致败诉。
律师在向马某军书面告知风险后,迅速指导其通过电话沟通方式补充取证,全程录音并制作文字转录稿,固定了马某彪在通话中承认拖欠他8050元劳务费、自认可为实际用工方的关键证据。同时,律师梳理了微信聊天记录中马某彪承诺还款的内容,形成完整证据链。
该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开庭审理,马某彪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经审理,采信了法律援助律师提交的证据及代理意见,认定:虽欠条载明马某彪为“证明人”,但结合其邀约务工、直接管理的用工事实,以及微信聊天记录中自认欠款的内容,能够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双方存在实际劳务关系,马某彪系实际债务人。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马某彪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马某军劳务费805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5元。目前判决已生效,马某军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以案说法】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被告作为实际欠款人,却故意在欠条上写明“证明人”,其能否免责?
民法典第466条规定,合同条款的理解应当结合上下文、合同目的、交易习惯等因素,按照诚实信用原则进行解释。
本案中,虽然欠条字面载明“宝湖鑫都公司付钱”,马某彪在“证明人”处签名,但欠条上并无宝湖鑫都公司的签章或任何认可债务的意思表示。结合马某彪亲自邀约马某军来宁务工、直接安排管理具体工作、参与劳动监察调解并出具欠条等一系列行为,微信聊天记录中其也自认欠款8050元。法院据此综合认定,马喜彪系实际债务人,“证明人”的表述不产生免责效力。
对于农民工群体而言,本案提供了三点重要维权启示:首先,应注意债权凭证的规范性。要求包工头或雇主出具欠条时,务必写清楚“欠款人”“债务人”的身份,明确欠款金额、事由、付款期限及逾期责任,避免出现“证明人”“经手人”等模糊表述。规范的欠条是维权的最有力武器。
其次,应及时补充证据、弥补瑕疵。如果已经拿到有瑕疵的欠条,也不要慌张。可以通过微信聊天、通话录音等方式,让对方再次承认欠款事实和自己的债务人身份。本案中,法律援助律师指导的补充录音证据,成为法院认定事实的关键旁证。需要注意,录音取证应当合法,不能通过窃听、胁迫等手段获取。
最后,应全面列明责任主体降低风险。根据相关规定,分包单位对农民工工资负直接责任,施工总承包单位在违法分包、转包情形下承担先行垫付或连带责任。农民工打官司时可将包工头和总包单位列为共同被告,即便包工头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也可向总包单位主张权利,避免“赢了官司拿不到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