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综执限拆决字〔2026〕第4号
当事人:宁夏鑫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付永恒)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110071508755XA
身份证号码:64222196901051632
联 系 方 式:15595573398
经查,你公司在未告知原审批机关的情况下,私自变更设计将位于永宁县永平路与宁惠街交叉口东边观湖名邸A区1号楼前幼儿园室外活动场地更改为集中停车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责令你公司于本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此违法建筑物自行拆除。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单位领取限期拆除决定书,逾期不领视为送达。如你公司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宁县人民政府(永宁县司法局206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银川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拆除,由此所产生的代履行费用将由你公司承担。
永宁县综合执法局
2026年5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