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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出台节约用水奖补办法

最高奖励300万元

本报讯 (记者 裴云云) 7月14日,记者从自治区水利厅获悉,为全面实施深度节水控水行动,落实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推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安全利用,支持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建设,《宁夏回族自治区节约用水奖补办法》日前印发实施。

办法共10条,对节约用水奖补原则、奖励范围、资金来源、对象和标准进行了说明。同时,对超控制指标用水、违法违规取用水和超定额取水的情形规定了惩罚办法。

办法规定,对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和节水型社会建设考核优秀等次地级市和宁东基地管委会,按考核结果排序,设一、二、三等奖,分别奖补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对非常规水源利用达到年度配额且成效显著的县、市和宁东基地管委会,按利用率排序,设一等奖1名、二等奖2名、三等奖3名,分别奖补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对节水型社会建设达标县,一次性奖补300万元;对自治区命名的节水型载体实行以奖代补,通过自治区对市县水资源税奖补资金在属地落实。对节水型灌区、工业园区企业(含零排放企业)、高校、医院一次性奖补50万元;对节水型机关(单位)、居民小区一次性奖补10万元。

节约用水,奖罚分明。对取用水总量已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设区的市、县(市、区),暂停审批建设项目新增用水(城乡居民饮用水和水权交易除外);对取用水总量接近控制指标的设区的市、县(区),限制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城乡居民饮用水和水权交易除外);对取用黄河水、地下水超过分配指标的设区的县(区),取消奖补资格;对获得节水型社会建设达标县(市、区)和自治区节水型载体的,经评选单位复核不合格,或者检查发现节水型载体存在违法取用水、超定额(计划)取用水情形的,撤销其荣誉称号,自撤销当年起3年内不得参与自治区级各类涉水奖补。

节水奖补资金通过水资源税奖补资金安排,用途由市、县(区)统筹用于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节水及监测计量设施改造、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非常规水源开发利用、节水型载体奖补、节水宣传教育等方面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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