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马,你在村部没?我找你有急事。”近日,灵武市郝家桥镇沈家湖村王某某拨通村居法律顾问宁夏灵州律师事务所律师马娟的电话。
原来,2021年5月,王某某将自家温棚租赁给郑某某使用,双方约定:租赁期为2021年7月1日至2025年7月1日,2021年温棚租赁费为11500元,自2022年起,温棚租赁费为每年12000元,费用按年支付,租赁费于当年7月1日前付清;郑某某应保护管理好温棚的水、电主管道、设施设备,如在使用期间损坏的,应及时维修。转眼到了支付2022年租赁费的时间,郑某某一直不付款,同时王某某发现温棚内的设施设备被损坏,郑某某也未进行维修。王某某多次找对方协商处理,但对方态度强横,不予理睬。
掌握情况后,马娟告知王某某,郑某某已构成违约行为,应承担赔偿责任,可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并为王某某代书诉状,帮助其维权。
“三夏”生产期间,自治区司法厅、宁夏律师协会组织村居法律顾问走进田间地头,深入生产一线,满足群众法律需求,调处疑难纠纷,为农民农业生产保驾护航。
不久前,同心县石狮管委会麻疙塔村发生土地纠纷,因涉及人数较多,该村村居法律顾问宁夏泽芸(同心)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吉宁及时到达现场,与有关部门开展纠纷调解。
去年,麻疙塔村村委会与同心县某公司签订了土地经营权出租合同共计8800亩、租期10年。今年,又与宁夏某公司签订了土地经营权出租合同共计11800亩、租期10年,合同约定的11800亩土地四至辐射面积包含前合同的8800亩土地。由于村委会在签订后合同时没有解除前合同,故两家承包人因种地产生了纠纷。
“因同心县某公司在租赁期间将涉案土地转租给他人种植,并拖欠租赁费,麻疙塔村为及时恢复该土地流转项目故引进宁夏某公司,因没有及时了结前合同的遗留问题,仓促引进是引起本起土地纠纷的主要原因。”陈吉宁说。
了解案情后,陈吉宁主动与宁夏某公司负责人协商,建议其退出,由同心县某公司接手土地承包项目由其支付宁夏某公司投入的土地流转费,或者由对方退出,由宁夏某公司接手项目。经多日不懈努力,三方达成调解协议,约定由村委会退还同心县某公司160万元土地流转费、30万元押金。宁夏某公司补偿同心县某公司大棚建设费50万元、农业设施改善费用50万元,同心县某公司退出。一起土地纠纷在村居法律顾问的调解下达成和解。
“村居法律顾问积极主动作为,满足了基层群众对法律服务日益增长的迫切需求,让群众可以与律师零距离接触,面对面获取法律服务,促进群众依法办事,引导群众理性表达利益诉求,解决矛盾纠纷,进一步推动法治乡村建设。”自治区司法厅律师工作处负责人魏进德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