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指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缴纳的资金。
二、用人单位为什么要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残疾人是需要全社会关心和帮助的特殊困难群体,残疾人就业是保障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的基础。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用人单位有责任和义务按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这是承担社会责任和义务的体现,若用人单位没有按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就须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不是目的,而是一种方式,目的是引导、督促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更好地保障残疾人权益。
三、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范围是什么?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为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四、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缴费主体有哪些?
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缴费义务人。
五、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如何认定?
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数。
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所用残疾人达到退休年龄时养老保险缴纳年限不足15年的,用人单位须按有关政策规定为其缴纳养老保险,方可计入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
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计算口径:
(一)残疾人证不在有效期内的,不得计入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残疾人证有效期以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推送信息为准。
(二)以劳务派遣形式安排残疾人就业的,被派遣残疾人应当计入劳务派遣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经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协商一致的,在计算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比例时,被派遣残疾人可计入用工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不得重复计入劳务派遣单位的就业人数;以非劳务派遣形式安排残疾人就业,且工资支付单位与社会保险缴纳单位不一致的,在计算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比例时,应当计入与残疾人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
(三)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按月计算,不得以全年安排残疾人总数平均后计入用人单位每月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
(四)用人单位提交审核材料时,申请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认证的残疾人已与其他用人单位或劳务派遣组织签订劳动合同或协议的,原则上不予办理;残疾人本人或其法定监护人提交《残疾人申请变更用人单位确认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申请变更实际按比例安排就业用人单位的,按残疾人提交的《承诺书》认定的用人单位办理;申请变更用人单位相关事项应当在按比例就业情况残疾人联网认证窗口(以下简称认证窗口)办理,认证窗口要严格审核相关材料并协助上传经残疾人或其法定监护人签署的《承诺书》。《承诺书》在全国按比例就业情况残疾人联网认证系统(http://yhcl.jyqk.holemystery.com)下载打印。
注意事项:用人单位应按规定时限如实向所在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上年本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再向所在地税务部门申报缴费。未在规定时限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六、如何计算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上年度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计算公式: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度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度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度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或当地社平工资的2倍,取低值)。
七、如何计算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在职职工人数?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八、季节性用工的年平均人数如何折算?
季节性用工应折算成全年用工(含临时性)。折算公式为:季节性用工折算年平均用工人数=季节性用工人数×季节性用工数/12。
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如何计算?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按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上年在职职工人数计算。
注意事项:1.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和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均为上年实际月份的平均数。2.用人单位存续不足一年的,按实际月份计算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成立不足三个月的,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十、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如何认定?
用人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平均工资,按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应发工资总额÷在职职工人数的计算额认定。税务部门在审核用人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平均工资时,参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社会保险费缴纳工资基数进行审核认定。财政预算单位按照应发工资计征。
十一、如何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目前,全区范围内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期限按年度计征,一次性缴纳,申报缴纳期限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缴费人可通过电子税务局进行网上申报缴纳或直接到所在地办税服务厅线下申报缴纳。
注意事项:安排残疾人达到比例和在职职工30人以下(含30人)、开业不满三年的小微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但仍需按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零申报。
十二、非法人独立核算和“一套人马”多个牌子的用人单位如何合并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非法人独立核算和“一套人马”多个牌子的用人单位可申请在总公司所在地进行合并申报缴纳,分公司凭着总公司缴纳保障金的清单进行零申报,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十三、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会受到处罚吗?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保障金的,按照《残疾人就业条例》的规定,由保障金征收机关提交同级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残联、财政及征收部门联合追缴;对欠缴保障金应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十四、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优惠政策有哪些?
1.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可以申请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
2.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在职职工总数30人以下(含3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3.自2018年4月1日起,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由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降低至2倍。其中,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含)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4.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以下(含30人)的企业,暂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5.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对残保金实行分档征收。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至1.5%(不含)的,按应缴费额的50%征收;1%以下的,按应缴费额的90%征收;达到1.5%及以上的,免征残保金。
十五、用人单位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有奖励吗?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到1.5%比例,多安排1名以上残疾人就业的,可申报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资金奖励。
注意事项: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盲人按摩机构、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等不属于奖励对象。
十六、用人单位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标准是什么?
对安排残疾人就业超过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用人单位,每超额安排1名残疾人,每年给予用人单位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5倍的奖励。
残疾人职工数计算时间为上年1月至12月;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为上年度标准。
十七、如何申请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
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于每年6月至7月份向征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主管税务机关同级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宁夏奖励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等证照(仅首次申请时提供);
3.《用人单位在岗残疾人职工花名册》;
4.用人单位与残疾人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服务协议);
5.用人单位上年度1月至12月的职工工资发放原始凭证;
6.用人单位上年度为残疾人缴纳的社会保险原始凭证;
7.残疾职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
十八、对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有什么奖励?
对安置残疾人就业超过在职职工总人数25%且不少于10人的企业单位、残疾人就业创业(孵化)基地,以及安置视力一、二级残疾人不少于5人的盲人按摩机构(医院)等,每超额安置1名残疾人,按照自治区公布的上年度职工养老保险的最低缴费标准的50%给予奖励。将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且符合条件的企业单位、残疾人辅助就业机构产品和服务优先纳入政府采购,鼓励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价格扣除等优惠政策。
十九、安排残疾人就业享受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一)增值税
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安置的每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县区适用的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纳税人本期应退增值税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本期应退增值税额=本期所含月份每月应退增值税额之和
月应退增值税额=纳税人本月安置残疾人员人数×本月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可减征或免征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房产税
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按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减征该年度房产税。
(四)企业所得税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100%加计扣除。
二十、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2.《残疾人就业条例》。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
4.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
5.《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9号)。
6.《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8号)。
7.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宁财(综)发〔2016〕892号)。
8.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减免(缓缴)办法》的通知(宁财(综)发〔2017〕364号)。
9.《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发改委等6部门〈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的通知》(宁发改价格(调控)〔2020〕571号)。
10.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实施办法》(宁残联发〔2017〕22号)。
1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
1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3号)。
1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
1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
15.《中国残联办公厅关于明确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跨省通办”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残联厅函〔2022〕6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