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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村一顾问 实现司法惠民“零距离”

本报记者 马 忠 文/图

宁夏大远律师事务所律师闫婕昀(右)为群众解答法律疑惑。

“良法善治,不仅需要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也需要公众的自觉守法用法。”近日,银川市金凤区上海西路街道办事处悦海新天地社区法律顾问北京市盈科(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国磊,在社区作了一场主题为“学习贯彻二十大精神 法治意识入民心”的专题讲座。

讲座中,杨国磊向社区工作者及居民详细介绍了全面依法治国的重大时代课题,并就居民、社区工作者遇到的法律问题提供了咨询服务。“通过学习,我们对党的二十大精神有了更深入的理解,也知道了知法、懂法、守法的重要性。”悦海新天地社区副主任王立群说。

近日,我区司法行政司法系统和律师行业协会组织村居法律顾问深入基层,宣传党的二十大精神。同时,我区把村居法律顾问工作作为助力乡村振兴的重要举措持续推进,引导广大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为村(居)自治组织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并开展法治宣传、人民调解等工作。目前,全区2812个村居配备847名律师、22名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担任村居法律顾问,让群众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零距离为群众提供法律服务。

近日,在村居法律顾问宁夏大远律师事务所律师闫婕昀的介入下,西吉县震湖乡李章村的一场纠纷得以化解。今年7月,李章村村民季某的丈夫王某及其婆婆常某,未经季某同意,私自将其家庭承包经营的20亩土地以13万元“出售”给村民张某、李某。

11月2日,季某通过电话向闫婕昀寻求帮助。闫婕昀向相关部门调取证据并听取了证人证言,认为该块土地承包经营权为家庭共同共有权益,按照法律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须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丈夫王某及其婆婆常某私自处分家庭承包经营的土地违反法律规定,且严重损害了原告及其他家庭成员的合法财产权益。同时,民法典等法律相关规定,农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王某及常某无权私自处分,其私自出售承包土地的行为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依法应当认定以上4人所签订的《土地转让协议》无效。

在律师的反复沟通以及村委会的帮助下,买卖双方最终达成和解,张某、李某返还土地,王某、常某退还13万元,避免了一场家庭矛盾与邻里冲突。“加大普法力度,让法律走进农民的生活,才能树立村民用法律武器维权的意识。同时,以法律保驾护航乡村振兴,助力基层法治建设,农民的权益才能得到全面保障。”闫婕昀说。

据了解,2021年以来,全区村居法律顾问共办理17413件法律事务、提供44308小时法律服务,开展3474场普法宣传,参与矛盾纠纷2164次,协助村居“两委”起草、审核修订村规民约等1346件,为村居民提供法律咨询等5146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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