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马忠)近日,自治区司法厅、财政厅联合印发文件,对2018年出台的《宁夏回族自治区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定及补贴管理办法》进行修订,进一步强化法律援助案件补贴经费的管理、使用和监管,对法律援助补贴类别、审核发放权限等进行调整,办理法律援助案件过程中实际产生的差旅费等直接费用纳入保障补贴范围。《办法》将于2023年1月1日正式实施。
《办法》在2018年补贴标准的基础上,将法律援助补贴划分为办案补贴、值班律师法律帮助补贴以及法律咨询补贴三类,明确规定: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过程中实际产生的差旅费、邮电费、印刷费、调查取证费、翻译费、公证费、鉴定费等直接费用纳入保障补贴范围;差旅费中包含的交通费、食宿费用参照党政机关差旅费补贴有关标准执行;邮电费、印刷费、调查取证费、翻译费、公证费、鉴定费经法律援助机构核实后予以安排;提升法律援助代书服务及部分法律援助终止案件标准,将减半发放调整为全额发放。
同时,《办法》明确了公职人员办案不得领取补贴,规范了不得领取法律援助补贴的特殊情形,建立区、市、县三级评审、异议申请复核、案件补贴发放信息公开及绩效跟踪与评价等机制,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案件质量和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并将补贴发放核准权限由自治区司法行政部门调整为设区的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