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原市民罗先生询问:公司购买了提货券作为福利发给员工,部分员工因生病耽误了最后约定的提货时间,商家说提货券过期作废了,请问商家这样做合理吗?
北京大成(银川)律师事务所柳娅婷律师回复:商家自行规定的所谓“过期作废”,既不合法也不合理。根据商务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提货券实质上是一种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即预付性消费券,分为记名卡和不记名卡。记名卡不得设有效期,不记名卡有效期不得少于3年。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对超过有效期尚有资金余额的不记名卡,应提供激活、换卡等配套服务。如果罗先生所在公司购买的是不记名预付消费卡,商家约定的有效期不能低于3年;如果商家设定低于3年的有效期,则商家自行标注的有效期可视作无效。对于超过法定有效期的提货券,商家也不能据此认定提货券过期作废。提货券除了具有预付性消费券的性质外,还具有债务契约的性质,即便过了有效期导致提货权丧失,也不意味着财产权的丧失,罗先生的公司可要求商家退款或延长使用期限。 (跑腿记者 马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