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嘴山市惠农区居民郭先生询问:我投保了机动车辆“安全统筹单”,请问这算不算购买了商业第三者责任险?
惠农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回复:近期在办案中发现,部分车主投保机动车辆“安全统筹单”,误以为这就是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无法理赔,才发现自己购买的是“高仿保险”。机动车“安全统筹”属于交通运输企业开展行业互助性质的举措。国家鼓励运输企业采用交通安全统筹等形式是为了加强行业互助,提高企业抗风险能力,起到风险补偿功能,但机动车“安全统筹单”并不等同于商业三者险。交通事故发生后,超出交强险限额的部分损失仍需车主向事故受害方赔偿,车主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障。
检察官提醒,机动车安全统筹业务并非保险业务,经营此类业务的机构未依法取得保险业务许可。广大消费者应提高风险防范意识,谨慎购买机动车“安全统筹单”,如有保险需求,应向具有合法经营车险业务资格的保险机构投保车辆交强险及商业保险。
(跑腿记者 杨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