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小院、三五好友、四处阳光——阳光房是很多业主的“梦中情房”,可是,银川市金凤区金域蓝湾业主张先生提到阳光房却苦不堪言:“6年多来,我与楼下邻居因阳光房频起争执,他的阳光房成了我的闹心房。”3月24日,张先生拨打本报新闻热线18909599990,诉说了他的烦心事。
2017年,张先生花费50多万元在金域蓝湾小区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当年夏天,发现楼下住户在搭建阳光房时,钢架竟戳穿了自家餐厅的墙。之后,张先生多次与楼下住户及小区物业浙江鼎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联系,要求楼下住户停止继续搭建,并尽快拆除已建部分。然而,张先生的诉求并未得到解决。
3月25日,记者从张先生家北侧餐厅向外望去,楼下阳光房彩钢板材质的房顶触手可及。“从室内测量,餐厅北墙从地面到窗底高1.1米,从室外测量,阳光房房顶到窗底高仅约70厘米。”张先生说,“显而易见,楼下阳光房的房顶超过楼板30厘米。虽然楼下住户对打穿的墙体已进行了修补,但刮风下雨产生的噪声却让家里老人不得安宁。同时,阳光房房顶距离我家窗户仅‘一步之遥’,也给我们的安全带来了隐患。”
为了这“长高”的阳光房,张先生多方投诉均无果。
“2017年7、8月间,张先生楼下住户确实在他不知情的情况下搭建了阳光房,中途因张先生强烈反对,停工了一段时间,楼下住户也为张先生家包了厨房作为补偿。”3月26日,浙江鼎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负责人李斌告诉记者,“现在,张先生提出拆除楼下阳光房,但作为物业,我们并没有权利对其进行拆除。”
“楼下住户搭建阳光房所占用的外墙属于业主共有部分,需征求共有人同意。同时,搭建阳光房也应该征求物业公司的同意。”国浩律师(银川)事务所律师伏琳说,因平台搭建位置并不在楼下业主私有空间内,且该平台恰好位于楼上业主所有的房屋窗户外,楼下业主搭建阳光房的行为对楼上业主的生活环境、安全等均产生一定影响。根据法律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