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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继承权,有何新变化

本报记者 马 忠

继承涉及家庭财产的传承,事关千家万户。其中遗嘱继承,因遗嘱的存在体现了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愿,故其法律效力往往优于法定继承,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法条解读】

民法典第1125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民法典第1136条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民法典第1137条规定: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民法典第1142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身边案例】

“民法典继承篇最大的亮点是尊重被继承人的意志,增加了打印遗嘱的形式,今后打印遗嘱将作为法律规定的合法的遗嘱形式而存在。”5月13日,银川市国信公证处副主任袁泉说。

近日,两位精神矍铄的老人来到银川市国信公证处办证大厅。公证员康秀芳询问后得知,两位老人是夫妻关系,今年都已经80多岁,共有3个子女,其中大儿子在国外定居。两位老人名下有两套房产,最近大儿子回国办事,老人召开了家庭会议,想在去世后把面积较大的房子留给大儿子和二儿子,面积较小的房子留给女儿。为避免子女们将来因房产继承过户产生不必要的纠纷,二人特地在遗嘱中设立了遗嘱执行人监督遗嘱的履行。公证员与两位老人经过充分沟通,了解了他们的想法,并认真审查了二人提供的证明材料,当场受理了两位老人的遗嘱公证。公证人员对办理公证的全过程进行摄像,并分别起草遗嘱。两位老人确认遗嘱是其真实想法后,分别在各自的遗嘱上签名、捺手印予以确认。

“民法典规定: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制定遗嘱继承人。”袁泉说,公证处对80周岁以上老人首次办理遗嘱施行免费,让老年人既能实现财产的合理意愿传承、维护家庭和睦,又能享受到良好专业的公证服务。

【多知道点】

遗嘱人可以处分自己名下的财产,如工资、存款、车辆、房屋等合法财产。但是注意,不能处分国家、集体、他人所有的财产,例如夫妻之间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遗嘱人只能处分属于自己的那一部分财产。遗嘱是单方法律行为,只有在遗嘱人死亡时才生效。

民法典规定,可以让老人有一次修改遗嘱的机会,最大限度地保证立遗嘱人的权益。

当前家庭缩小化比较明显,有些年轻人不愿生育,民法典将外甥、外甥女、侄儿、侄女都列入了有效继承人范围,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有些情况下遗产无人继承的问题。

另外,民法典还新增了遗产管理人制度。遗产管理人就是对去世之人的财产进行清理、保存、管理和分配的人,并在管理过程中防止遗产遭受转移、隐藏、侵占、变卖等侵害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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