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铁路、航空飞速发展,给人们带来安全、快速、舒适的出行体验,但遭遇“霸座”者,成了不少人的烦心事,社会舆论也高度关注。实际上,“霸座”不仅仅是一种不道德的行为,更是一种违法行为。
【法条解读】
民法典第815条规定:旅客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乘坐。旅客无票乘坐、超程乘坐、越级乘坐或者持不符合减价条件的优惠客票乘坐的,应当补交票款,承运人可以按照规定加收票款;旅客不支付票款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实名制客运合同的旅客丢失客票的,可以请求承运人挂失补办,承运人不得再次收取票款和其他不合理费用。
【身边案例】
“霸座者的行为不仅构成违约,还侵犯了其他乘客的合法权益,扰乱了公共场所秩序,属于违法行为。遇到霸座者,可视具体情节轻重程度给予相应处罚。”5月13日,宁夏大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赵海丽说,在公共场所,每个人都应有“行为边界”,“在飞机、高铁等公共交通工具上,我们应该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今年4月24日,一架由武汉飞往呼和浩特的航班机组报警称,该航班上有一名旅客霸占座位,且不听劝阻,扰乱航空器正常秩序。接警后,航站区派出所立即启动处置预案,组织警力第一时间到达现场,办案民警快速完成证据移交、接受、固定等工作后,将涉事旅客陈某带下飞机,最大限度减少其对航班造成的影响。陈某因扰乱公共交通工具秩序,被湖北机场公安处以行政拘留7日的处罚。
无独有偶,去年,从济南开往北京的某列车上,一男子在一女乘客上车前坐在属于该女乘客的座位。女乘客上车后,男子继续“霸座”,并拒绝与列车员沟通,称“无法起身,不能归还座位”。经列车员与乘警劝说无果后,被占座女乘客只得被安排到商务车厢。
赵海丽告诉记者,从法律上看,“霸座”行为蕴含多重法律关系。以高铁为例,首先,乘客与铁路公司之间通过购票订立了客运合同。“对号入座”是乘客应该履行的合同义务,霸座者不按约定乘坐是违约行为。此外,霸座者霸占他人座位,侵犯了被霸座人的使用权,使“被霸座”人购买了车票而不能“落座”,是一种侵权行为。铁路公司作为运输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有义务维护正常的运输秩序,劝告霸座人归还座位。
【多知道点】
在乘客购票成功的那一刻起,乘客与承运机构的客运合同就已经生效。购买车票时选定的车次座位就是合同的条款,去乘车就是履行合同。民法典写明,承运人应当按照有效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运输旅客。这也意味着如果乘客坐了他人的位子,就属于合同违约,运输部门可以就此对乘客进行起诉。被占座位的乘客同样可以以合同违约起诉承运机构,以侵犯自己的座位使用权起诉霸座乘客。作为承运机构,有义务保证提供给乘客其购买的座位。
在世界范围内,“霸座”行为也是许多国家高度重视的现象,不少国家有法律规定和治理之策。在美国,“霸座”行为可能面临牢狱之灾;在德国,如果因“霸座”引发出警,会被记入个人信用档案,可能影响行为人的求职、购物分期付款、购房贷款等;在日本,对于妨碍铁路运营安全的“霸座”行为,可处以2万日元(约1300元人民币)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