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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力加强我区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

中共宁夏区委党校(宁夏行政学院)区情研究中心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前段时间印发《关于加强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是第一个专门关于加强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的中央文件,对于我区加强和完善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明确新时代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的目标要求,打造一支政治坚定、素质优良、敬业奉献、结构合理、群众满意的社区工作者队伍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加强党对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的领导。目前我区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状况与承担新时代新征程社区治理高质量发展还有一定差距,亟需加强党的领导,从制度上对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进行规范和保障。一是深化党的创新理论武装。《意见》要求,组织推动社区工作者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基层治理的重要论述,强化思想政治教育,加强政策法规教育,深化廉政教育。我区要在加强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中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不断强化社区工作者队伍政治素质,牢牢把握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正确政治方向。二是强化党的组织领导。《意见》明确,各级党委要建立党委组织部门统筹协调,党委社会工作部门指导推动,政法、机构编制、教育、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共同推进的工作格局。我区要把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纳入各级党委和政府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工作部署,加快完善区市县三级党委社会工作部门组建和配置,明确党委组织部门和区市县三级党委社会工作部门职责,直面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最迫切、最集中、最需要解决的问题,有针对性作出制度规定和政策设计。

坚持为民服务的价值导向。为持续改进社区工作者的工作作风,着力整治敷衍居民群众、推诿扯皮等“躺平”行为。《意见》要求,教育引导社区工作者树牢为民服务理念,把服务群众、造福群众作为基层治理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一是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社区工作者要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树牢群众观点,贯彻群众路线,在构建和谐邻里关系方面,扮演好化解矛盾纠纷协调者的角色,营造邻里和睦、社区和谐的良好氛围。用心用情用力解决好群众操心事、烦心事、揪心事,让“最后一公里”的服务托起“最日常的幸福”,让人民群众感受脚下“稳稳的幸福”。二是要以群众满意度开展跟踪问效。切实把居民群众满意度作为社区工作者年度考核的重点内容,强化考核结果运用,把考核结果作为社区工作者调整岗位等级、续聘解聘、奖励惩戒的重要依据;把居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作为检验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工作的评判标准,适时开展科学评估,依规依纪依法查处损害居民群众利益的腐败行为,用考核监督机制激励社区工作者切实践行为民服务宗旨。

健全社区工作者队伍职业化。《意见》强调要健全社区工作者职业体系,并从选育管用全链条各方面作出一系列制度规划社区工作者职业发展路径。我区要因地制宜切实将相关制度细化具体化,推动《意见》精神落地见效,让社区工作者进得优、留得住、有奔头。一是选配制度落实。社区工作者从业数量按照每万城镇常住人口拥有18人的标准配备,解决目前社区“人少事多”的问题;明确社区工作者人员范围,积极吸纳高等学校毕业生、退役军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等,强化力量配备,持续优化社区工作者队伍结构。二是职业标准落细。着力建立健全梯次发展、等级明晰、科学合理、运行有效的宁夏社区工作者岗位等级序列,科学评价社区工作者能力水平,推动职业水平与岗位等级衔接联动,拓宽我区社区工作者职业发展空间。三是保障待遇落地。全区各市县科学设定社区工作者薪酬构成和岗位等级薪酬标准,明确除具有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身份的外,原则上由街道(乡镇)与社区工作者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存住房公积金。

推动社区工作者队伍专业化。社区工作者专业培训少且实效低、承担了更多本职之外的行政工作等问题影响着社区工作者队伍专业化发展。《意见》要求,加强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坚持专业化方向。一是提高专业技能。社区工作者社区治理和服务能力体现在群众工作、组织动员、依法办事、矛盾调解、应急处突、协调沟通、信息技术应用等方面,要注重加强能力训练,突出实战实训,增强解决实际问题能力。二是健全培训机制。社区工作者教育培训的重要性必要性不言而喻,持续提升专业能力素质成为加强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工作的重要内容。在培训制度上,科学制定全区社区工作者教育培训工作规划,完善分级培训制度,健全教育培训体系。在培训形式上,灵活运用案例教学、模拟教学、现场观摩等培训方法。在培训载体上,设立社区工作者培训基地,建立培训师资库和资源库,注重开展线上培训,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社区工作者培训工作。支持社区工作者参加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考试和评审,探索建立社区工作者能力水平与相关职业技能等级等双向比照认定机制。三是提供专业服务。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持续深化拓展为基层减负工作,不得将社区组织作为行政执法、拆迁拆违、环境整治、城市管理、安全生产等事项的责任主体,县级以上机关事业单位不得借调社区工作者,保障社区工作者有更多时间、精力为居民群众提供精准化、精细化服务。

(执笔:桑果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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